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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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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全面、正确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财产利益 ,其损失是违约所致损害的一部分。与实际损失相比较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为复杂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从可得利益的构成入手 ,分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理由和原则 ,并对实践操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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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也称减损义务,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原则。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不能就本可以减轻的损失获得赔偿。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未违约方的减轻损失义务。但是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如果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救济权的话,就能轻易规避减损义务,而适用减损规则又往往会否定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债权人继续履行救济权与减损规则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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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实践中人们认为《经济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才需承担责任,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强调“过错”。这次我国新《合同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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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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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可得利益赔偿大体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如何理解可得利益这一概念至为重要,界定概念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比较,有必要探讨违约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机会丧失等概念的关系,它们之间很容易发生混淆.通过对这些复杂关系的比较,期望能够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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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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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预见规则是为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范围而产生的 ,它见诸多国民法典中。我国合同法的预见规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见规则与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既有异曲同工之处 ,又有各自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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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治理边疆思想的时代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朝的治理边疆思想既有对以往封建王朝治边思想的继承,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取代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元朝之后,边疆局势与其他王朝有许多不同之处,治理边疆理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明朝统治者不仅从“天命论”的角度承认元朝的正统地位,而且提出“华夷一家”的理论,这是对元朝“大一统”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标志着民族融合已经达到一个新的层次,中华整体观念已深入人心,同时也为清朝的治理边疆思想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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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实践概念内涵的理解通常是来自传统哲学教科书的定义,哲学史上各派哲学家对实践的解释仅限于道德领域和认识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对实践概念的内涵作一全新、整体的理解,把实践概念内涵和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联系起来,把实践理解为人类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总体性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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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转型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枯竭包括物理意义和经济意义两种方式.在判定资源枯竭的类型以后,应在政策上区别对待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资源型城市,着力解决接续产业的选择与发展问题.应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进行分类研究,科学地判定并实施不同的转型策略,发展不同的接续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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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信贷决策的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住房贷款是居民中长期消费性信贷的主要内容.贷款利率水平、通胀率水平、房价水平与中长期居民消费性贷款水平进行的协整检验与Granger因果分析表明:信贷利率是影响消费性信贷的主要因素,而通货膨胀率上升刺激消费信贷的作用仅仅是相对较为明显,房产价格尽管对消费性信贷具有相关性,但是这种影响是微乎其微的;银行贷款利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消费性信贷增长之间的影响存在着较为复杂的互动关系.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合理发展消费信贷;完善住房公积金、建立住宅储蓄银行制度等内容有助于提升宏观信贷调整政策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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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对法的本质的界定,又必须从人性、一般性、渐进性三个方面来进行。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认为,法是阶级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它体现了法本质中最为核心的内容。然而,意志本身必须受到制约,这包括两个方面:理性是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内在因素,而物质生活条件则是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外在因素,由此来保证法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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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用统计和比较方法的角度来看,明清两代实录对东北历史记载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修纂主体和观察视角的不同,《明实录》和《清实录》对东北历史的记录和反映出现了从远视到近观,从模糊到清晰,从笼统到具体的差异和转换。贯穿起来看,东北历史及其地位在明清两代的《实录》里,呈现出从边缘到中心的演变过程,原先朝贡的边夷成了中原的统治者,本来缺乏记载的明朝边缘转而成为清朝发祥的中心终获大书特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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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管理规则系统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完善的政府管理规则系统是政府管理自身的基本工具之一.中国政府管理的规则系统包括正式规则系统和非正式规则系统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与政府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领导力量,虽然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在法律和行政系统规则规定的框架内运行,但中国共产党的规则对政府尤其是政府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起着约束作用.非正式规则可分为与正式规则相客和与正式规则相悖两种:与正式规则相悖的规则又称"潜规则",它是非正式规则系统中产生负面作用的一方;有些非正式规则也能发挥正面作用,如有时能提高执政效率,弥补正式规则的不足等.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正式规则应该作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行为规范,以保证公共行政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但非正式规则也在无形之中发挥着引导和制约的作用.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把那些符合公众利益的有积极作用的非正式规则上升为正式规则,并且限制非正式规则负面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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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热的背后,存在着若干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存在明显的将企业年金简单化、短期化和技术化的误区。国外企业年金发展中值得认真吸取的一个教训是,一些国家明显低估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复杂性和职工的高度敏感性。即便是在规范的市场环境和习惯于遵循规则与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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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在根本上具有价值性质,对组织生活的管理是一种价值实践过程.价值冲突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它内在于各种价值相互作用的整体运动的过程之中.管理价值冲突的原则是一种正义原则,针对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实质关系.正义地管理组织生活的各种价值冲突,是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所有的价值冲突都存在着对组织整体发展的一般关系,都涉及所有价值主体的共同本质要求,因而存在着管理所有价值冲突的普遍正义原则.价值冲突的性质类型不尽相同,这决定了管理它们的具体正义原则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