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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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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应纳入仲裁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按笔者的初步理解,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二是劳动者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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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使不同类型的企业面对不同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人数多,利润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技术密集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利润高,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少,因此造成不同类型企业间的不公平。为解决这一不公平性问题,可以改变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实行税费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以企业利润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税,个人账户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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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使不同类型的企业面对不同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人数多,利润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技术密集型企业职工人数少,利润高,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少,因此造成不同类型企业间的不公平.为解决这一不公平性问题,可以改变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实行税费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以企业利润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税,个人账户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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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按现行的思维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为了解决企业退休职工费用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社会保险部门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统筹比例,企业按规定比例和计算办法确定应上交的统筹费用,于是出现了"受益"和"贡献"两类企业。"贡献"的企业认为交纳统筹费用是增加了负担,使统筹经费征集更加困难。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把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当作为在职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把使用这笔资金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当作保险机构对保险基金的运营,则上述难题将迎刃而解。本文拟就此谈些个人看法。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职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在退休后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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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造成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很多。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许多案件是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让一步”来解决的:要么是用人单位同意缴纳而劳动者同意降低缴费基数或缩短缴费年限;要么是用人单位仍然不缴社会保险费,但向劳动者支付一些现金作为补偿。表面看,这些矛盾与纠纷得到了化解,但实质上,这种调解行为曲解了法律,调解的结果侵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因而调解解决社会保险费缴纳纠纷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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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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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力车夫大多是企业下岗职工,由于体制变革,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入低、生活负担沉重使大部分人无力参加社会保险。本文利用阜新市人力车夫问卷调查的有关数据,对阜新市人力车夫社会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通过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弹性、改革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建立社会保险补偿机制、制定贫困子女扶助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解决阜新市人力车夫的社会保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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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4,(10)
<正>案情简介赵先生是某市某公司员工,2006年7月入职,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均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06年的810元逐步调整到2012年的1500元,尽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12年3月中旬,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抗辩称,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由公司向该市社会保险中心缴纳。多年来,公司全部按照社平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市社会保险中心从未要求其整改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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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都是以"费"的方式运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主要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现了省一级统筹。如果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能由"费"变为"税",那么则意味着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来源能得以扩大,资金支出可同步纳入财政支出范畴,并将打破省市的"各自为政"局面,实现全国统筹。然而,社会保险的税率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的缴税覆盖面多大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相关部门去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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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某于2011年3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8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3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刘某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刘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企业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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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2007年7月入职哈尔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07年7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安全员,工资3000元/月。办理入职手续时,物业公司得知段某原工作单位系国有并轨改制企业,且原单位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与段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段某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转出,社会保险费仍在原单位缴纳,物业公司在段某的正常工资收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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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邻水县环保公司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履行代扣代缴我个人缴费部分义务引发劳动争议。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一方仍不履行缴费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我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以“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征收,而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致使我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认为,县法院的裁决不合法。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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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最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专项行动.历时一个半月共检查用人单位426户。针对一些餐饮娱乐行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等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反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大队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68份、处罚告知书5份,补签劳动合同5848份.清退押金88970元.责令扣押证件的民办非企业学校当场退还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共43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8.45万元.补办职业资格证书20余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