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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正是依据这一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得以确立然而,行政审判实践中"变相调解"现象却一直没有停止过如此高的调解率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形式上又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逃避事实,而是应当适应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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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认真开展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河北省承德市劳动保障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精神,成立了承德市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委员会,各县、区也都结合各自实际,成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全市共成立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组织13个。成立组织后,市及各县、区都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承德市本级在成立组织短短的一个月内,已成功调解解决了5起劳动争议案件,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结合,发挥行政调解劳动争议的优势,弥补劳动…  相似文献   

3.
笔者从事劳动仲裁工作10多年,深感仲裁调解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大意义,其作用是仲裁裁决所无法替代的。正因为如此,我国恢复劳动仲裁制度的同时,就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并从组织上明确了“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既能有效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又能不留后患地解决矛盾的最佳方式,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要想真正地发挥好调解作用,仅凭满腔热情和美好愿望是不够的,重要的是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调解的策略技巧。笔者对调解工作情有独钟,积多年之心得,总结归纳为“十大要领”,供同行参考指…  相似文献   

4.
即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中第一部程序性大法。本法不仅从立案、受理、审理、裁决等方面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还把“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方式作为一个专章,这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开放式、多渠道的调解格局亟待破题。鉴于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多渠道调解中的关键作用,有必要总结各地构建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行政调解的通行做法,尽快起草制定《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从国家层面明确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组织构架、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不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在广东全省正式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合理终止劳动合同亦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7.
今年8月中旬.乐山市某公司部分职工陆续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就要求公司完善社会保险问题提起仲裁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本着既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又有利于今后公司与员工和谐共处的思路.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行政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经局行政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依法、  相似文献   

8.
为贯彻落实全省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U6号)精神,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现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9.
据统计,近年来法院一审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一直位居一审行政案件的前三位,且占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比重保持上升的态势。建筑业是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而在全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中,数量最多、法律适用问题最棘手的是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10.
对类似上述案例三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能否行使司法变更权;二是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行政机关能否再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中,法院能否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  相似文献   

11.
热茶.微笑……春风化雨。“感谢劳动部门的亲情式调解服务,让我们坐下来平等对话,和气沟通,化解双方的矛盾和怨气……”坐在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室里,打工妹李某脸上的委屈和无奈消除了.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调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厂方当场一次性给予了她的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12.
11月19日下午,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副省长张作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带领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高院等有关负责同志到省劳动保障厅调研了行政调解工作。在听取了厅长张成明、巡视员张格民关于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报后,王怀臣对省劳动保障厅及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和要求。  相似文献   

1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相似文献   

14.
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诚 《中国劳动》2006,(5):32-34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  相似文献   

15.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16.
正近年来,劳动争议问题突出,行政调解案件处理数量日益增加,调解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明显增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公信度。对此,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创新工作思路,构建调解机制,有效缓解和减少了行政调解。截至目前,区人社局共发生行政调解案件15件,其中,进入诉讼程序10件,行政复议维持2件,调解成功2件,实现了行政调解终止比例上升,复议败诉率下降;行政复议"案结事了"上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比例下降的"两升两降"局面。完善内部机制营造良好氛围武侯区人社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工作目标层层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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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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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会阻碍司法的进步。为了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限分离,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应运而生。"司法"与"行政"分离,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提供了出路。为保障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顺畅运行,应建立集中审判区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取消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9.
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相似文献   

20.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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