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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996工作制”的反思不应当局限于公法的救济,更应当完善工时基准在私法层面的效力内容。在“996工作制”中对超时加班的合意,仅加班时间超出最高加班时数的合意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因超时加班产生的侵权责任以及工伤赔偿。但劳动者权利不应当无止境地扩大,劳动者不得主张被迫辞职。出于基本给付原则,劳动者提供超时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可以约定包薪制工资,包薪制工资本身并没有违反劳动基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