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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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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兆茹 《经营管理者》2011,(7X):263-263
<正>破产和解制度是破产法用于防破产清算、挽救债务人企业的重要制度之一。和解制度成本低,债权人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比例清偿如可以节约管理人费用,债务人也不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往往适用于中小企业,破产和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破产和解是指  相似文献   

2.
孟建群 《经营管理者》2009,(15):218-21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但由于破产案件涉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较早,已经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包括破产债权在内的诸多法律问题。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能的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请求权。认定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二是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与破产债权有关的问题。本文对破产债权若干问题进行专门分析,以供参考。一、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及所拖欠税金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就破产债权申报,否则,将丧失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劳动债权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相似文献   

3.
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确立了管理人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由于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使得管理人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总管破产清算事务工作,所以通常称为破产管理人。广义的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也承担管理  相似文献   

4.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有部分债务人在拖欠他人债务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优良资产剥离出来,或投资于其它企业,或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新企业(以下统称新企业),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不成为法律理论界所研究的问题,也必然是法律实务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形成诉讼后,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债务人的投资行为无效,责令债务人退出投资,偿还债务;有的法院判决让投资形成的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债务;有的法院判决拍卖债务人在新企业中的权益,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   

5.
张广明 《决策探索》2008,(22):48-49
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确立了管理人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一、管理人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新俭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从而管理人取代原清算组的地位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我国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打开了的破产受理新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清算组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但我国管理人的选任仍体现政府意志而忽略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且对于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没有统一界定,现行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的监督并非有效.该文试从以上几个方面对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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