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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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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2.
海洋生态补偿作为调节海洋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体系、利益相关者界定、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各效力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确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评估制度、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生态保护补偿概念是相关立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相关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生态保护补偿”是特定政策实践与理论发展的产物,亟待以科学的认识论为指导,从多元化的静态分析路径转向动态的历史视角。发展至今的“生态保护补偿”一词,在法规政策中的表述或概念研究层面的理解,其彰显的“正外部性”补偿特性已获得广泛的立论支持,且被进一步认为是包含“发展利益受限”等其他各种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但“发展利益受限”没有被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唯一特殊予以重点关怀而仅仅是点到为止。此外,总体而论,当前的概念认知仍停留在“对正外部性行为予以补偿”的传统认识论阶段——这使得所有产生积极环境效益的行为无法被区分。由于当前生态保护补偿的界定已然失之个性,生态保护概念必然无法有效解释并指导制度实践的开展。为此,很有必要基于新的理论基础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予以再界定,旨在揭示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生态保护补偿概念重构的理论基础为“私法层面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受限与利益弥补”。该定义一方面可以解释生态保护补偿的独特本质,另一方面能够指导我国各类补偿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4.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5.
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保证京津冀地区的公平发展,应建立区际生态补偿制度以弥补冀上游地区为保障京津发展而遭受的损失。构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需在遵循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区际生态补偿经验,正确界定补偿主体、受偿主体,采用公共财政支付、设立区际生态补偿金、建立政府引导下市场交易机制、实施异地开发、开展技术援助等多种补偿形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6.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任何忽视海洋生态本身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都不具有持久生命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定的最终目的应是为了保护或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须在明确其法律内涵,了解其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围绕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要素展开。  相似文献   

7.
损害赔偿法历经时代的变迁,已从单一的处理模式发展至事故的多元化处理机制。保险制度作为"后来者"在这一系统中居于何等地位、如何与其他事故处理机制和谐共存是关系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大课题。从债的发生视角观之,保险为约定、原始、独立的损害赔偿之债;从损害赔偿法的内部结构观之,保险制度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相互推展;从理论层面观之,保险补偿制度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的融合共生有其理论与制度上的空间。纵观损害赔偿法,保险补偿机制所倡导的优先保护受害人之理念及其所引领的补偿集体化之趋势,势必使保险补偿机制在未来雄踞整个损害赔偿法。  相似文献   

8.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区域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区域生态补偿蕴含了公平、效益和俱乐部效应的法律理念,制度上能够保障生态建设地区的生存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应认真界定区域生态补偿主体,处理好资金转移支付和协调好区域关系。  相似文献   

10.
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常用的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补偿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补偿两种形式.其中政府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环境资源定价低以及权责利脱节等弊端.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是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主要采用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方式,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等特点,存在补偿难度大、短期行为严重等缺陷.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  相似文献   

11.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成长性与发展性的概念.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旨在最优化调控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增益、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平衡的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立法需要准确厘定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正确确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系统化架构生态补偿的多层机制,多元化设计生态补偿的实现渠道,合理化设计生态补偿的计算标准,制度化完善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2.
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由农业生态受益者对农业生态保护者支付现金、农业技术、农业基础设施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补偿,称之为农业生态补偿.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目标之一.目前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还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在补偿方式、成果转化、监管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农业生态补偿的经验,丰富"内涵型"生态补偿方式、全面实现成果转化、完善监管制度,充分保护农民权益,进而更全面得发展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核心,调节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关系的制度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促进跨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外部性以及协同治理理论(SFIC模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动力-主客体-行动”关系分析框架。通过应用分析框架对田纳西河流域、易北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国内外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威管理机构主导下“输血式”、市场主导下“造血式”、中央主导下“混合式”、跨区域政府间“输血式”四种类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且每种模式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制约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模式可以从法制保障、平台支撑、市场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重点优化。  相似文献   

14.
新环保法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将生态补偿制度明确下来,并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环境监测制度。但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和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任重而道远。健全生态补偿制度需要以制定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保障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坚持严格的管理监测制度以及完成明晰的权责分配为重点,以保护生态完整性为原则,杜绝"一刀切"的做法,强调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研究,大力推进环境和生态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明确管理监督责任,实施环境监测制度,保证政府、企业等受益者在进行生态补偿时协同联动,各尽其责,力争实现受偿者的贡献与所得相当并可持续供给生态产品与服务。  相似文献   

15.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就是为完善和确保生态补偿的顺利运行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它是解决生态补偿中补偿者与被补偿者利益矛盾冲突的基本制度,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基本制度要求。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是明确生态补偿的过程和运行路径,以实现生态补偿的目标。新型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架构主要包括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路径包括基本决策层、标准决策层、评估层和目标层四步。  相似文献   

16.
西藏自治区被列为全国重要的草原生态保护地区,由此必然产生其提供草原生态保护服务的义务及取得相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的权利。分析西藏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发现相关生态补偿法律缺失、补偿主体限定过窄、补偿标准低、补偿形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及制度体系、拓宽补偿主体范围、提高及明确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监管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17.
在国内外,生态补偿机制已在农业、资源开发、河流治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东营是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主战场,生态环境存在较多问题,保护和建设资金匮乏,急需构建运行合理、兼顾多方效益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东营市的生态环境情况,应本着"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重点在油气资源开发、湿地保护和林地建设等领域,依据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可通过争取国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税费方式向破坏主体和受益主体征收、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筹措补偿资金。  相似文献   

18.
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所称生态补偿是指利用经济手段刺激行为主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并对保护资源的行为予以鼓励,通过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应将生态补偿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补偿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补偿方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征收生态补偿金、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优惠、补贴等,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设计不同的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的原始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界定不清、补偿客体未统一、补偿标准有局限、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完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从补偿给付主体和补偿接受主体以及补偿实施主体三方面明确补偿主体、确认补偿客体为水土环境生态利益、依据油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折损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补偿标准、拓宽补偿途径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理论与思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耕地数量锐减在一定程度上与耕地保护区缺乏激励有关,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可以弥补过去耕地保护制度的不足.本文从外部性、公共物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总结了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表明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作用和比较优势是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可行思路,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是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发展方向,核心目标是以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社会补偿激励耕地保护区,并提升外部性内部化的比例,加大土地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成本约束.同时,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还须加强法律政策、基金运作、土地规划、标准评估、市场交易等配套体系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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