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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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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向动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诉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进行详细表明,其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客体是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应负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的程度应依保障辩论主义实现的目的而定,而相对方的具体化义务程度主要根据应负主张责任一方主张的具体化程度确定。具体化义务可能因为证明责任减轻或事案解明义务得以减轻。具体化义务与修正辩论主义下的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法官的阐明义务以及权利保障均有密切关联。我国民诉立法关于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规定不仅粗疏,而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违反诉讼认识过程性的缺陷。为此,法官应当灵活运用法解释论,并妥适行使阐明权,敦促当事人及时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2.
自认制度向来被视作诉讼体制转型的试金石,约束性自认制度的体系构建是由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转变的缩影和必经之径。《民事证据规定》及《民诉法解释》业已形成本土化自认制度体系,为实现诉讼模式转型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受实体真实裁判观的影响,辩论主义的要旨并未获得司法解释制定者青睐。在一些具体领域上,较突出地表现出辩论主义与现行规范的不适,如庭审构造的逻辑混乱导致作为事实层面的自认与作为证据层面的当事人陈述混同,致使撤回自认呈现出规范上的双重标准;虚假自认未作类型区分,致使一概否认虚假自认的拘束力。准此,需要厘清自认的机理、程序层级,在现有规范基础上实现自认制度与周边制度的体系自洽。  相似文献   

3.
《民事证据新规》整体上肯定并扩充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但是《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延续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予以限制。限制的根本原因是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直接原因是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需求。但是建构规范意义上的自认制度应坚持事实探知相对化的审判理念,协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事实探知的关系,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为规制虚假诉讼而限制审判排除效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规制虚假诉讼的最优选应当是废除事实预决效力并为当事人设置真实义务。自认制度来源于辩论主义自然也应回归于辩论主义,回归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以审判排除效为核心,《民事证据新规》第八条第二款则失去正当性。自认制度审判排除效的应用必须考虑不同案件诉讼环境的差异与相对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关系。民诉法对“责任”的引用,是第三人实务操作不规范的根源,这种不规范体现在当事人不当地处分权利,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对第三人作出判决。驱逐“责任”概念后,可以发现,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第三人无法类型化,因为这不是一类第三人,而仅仅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特殊性在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一个诉讼主体同时是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之诉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6.
“夫妻共同债务”与 “连带债务”在债务发生原因和债务履行上存在差别,对其进行诉讼时,诉讼形式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债权人仅起诉名义举债人一方时,可能构成诉讼被告不适格。借鉴德日诉讼要件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职权调查”,但所采用的诉讼资料应遵循“辩论主义”。在此基础之上,应明确法院的释明权适用情形,即通过对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释明来改变诉的不合法状态。若因法院在此审判阶段释明权适用不到位,而最终不合法的诉获得了无法顺利执行的实体判决,债权人想要获得圆满救济仅能依靠再审。  相似文献   

7.
在高速公路PPP项目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作为合作方在该协议中就特许权期限、非竞争性、税收优惠、回购事项、浮动利率、其他政策优惠等方面做出的“保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而属于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义务。该类协议中政府义务在主体、目的、法律地位、内容、程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义务。一旦当事人就“政府保证”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方式则依《行政诉讼法》进行,其中尚需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于理而言,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亦无不可。  相似文献   

8.
由于仲裁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栽管辖的前提。然而 ,作为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的仲裁管辖权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文章就仲裁管辖权的意义、抗辩、抗辩的裁决方式、抗辩的确认以及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试作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适格是连接程序与实体的关键设置,但国内外对其概念、性质、调查方式以及误为实体判决的效果等的理解和处理均未尽统一。我国的当事人适格与诉讼实施权在范围上对应,其性质介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之间。对当事人适格的查明,原则上可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范围,但必要时法院可裁量进行职权探知。误以为适格而作的实体判决,应权衡程序保障、救济效率、当事人公平等要素定其效力。据此,救济的方法也有多种,包括而不限于上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10.
公正评论抗辩作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因其具备维护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比较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务中也多有体现。《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公正评论之抗辩,但从第1025条中可分解出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其理解则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鉴于公正评论抗辩的制度价值以及比较法上存在宽松认定的制度发展趋势,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对“为公共利益”采客观解释,对“等”采扩大解释而对“侮辱”采限缩解释。在法律效果的适用上,完全免责的解释路径不具备合理性,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或限缩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11.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两年后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亟需理论深入研判。本文以2017—2019年间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方法分析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公益诉讼在办案数量、办案规则、办案能力、办案力量、办案重心等方面的发展态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增长迅速,并积极推动诉讼规则完善;各地办案数量差异明显,案件分布不均衡;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办案主力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锐减,办案重心转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数量快速增长,但履行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的比率呈下降趋势。这些发展态势的内因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带来的办案能力的提升;外因是党委和人大增强了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化解了制度运行中的部分障碍。未来还需从内、外、广、深四个维度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促进公益诉讼检察与三大检察内部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探索拓展受案范围;建构符合需要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12.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为实现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的私益救济,2013年日本通过颁布《集团性恢复消费者财产性损害的民事裁判程序特例法》正式确立了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之诉。由于该诉讼的特殊性,日本对其设置了二阶段型的程序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诸多启示,如有必要对消费者团体诉讼进行整体构建;进一步赋予适格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探索其程序构建;在未来的立法建设中,需要逐步淡化抽象规定,注重法规的细致性。  相似文献   

14.
为解决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证据偏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出 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其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后者规定了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但是过于保守 和笼统的规范在诉讼实践中表现出诸多不足,通过判决书为线索对文书提出义务在实务中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的制 度经验,指出其缺陷和不足之处,尝试探索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5.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恶意诉讼不但破坏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利,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所持的主观恶意等分别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益被告人的裁决.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基础。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得以充实和发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不足:一些规定尚未清楚明确,委托代理范围过于宽泛,律师和公民代理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完善,修订司法解释来明确概念,逐步确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规范律师代理制度和公民代理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弥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缺陷,赋予被告人异议权的救济机制实为必要。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异议权,一则立法对被告人异议权的具体规定导致其实际功能无法合理发挥;二则过度绝对化、无限化,被告人无须理由即可提出异议,且能达到足以推翻缺席审判的结果;三则没有明确异议权行使之具体内容,导致司法适用的模糊。这不仅会使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价值令人质疑、冲击中国司法权威,还会有碍党中央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此,理应对被告人异议权进行有效限定和司法细化,明确其提起的条件、时间、具体行使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由来已久,程序设置较为完备。而中国当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可资借鉴。新近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立法体例虽是当下较优的选择,但在程序启动、保全对象确定、行为保全方式的选取乃至保全竞合等方面都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同时,立足诉讼环境的现实需要,中国应当确立行为保全非讼化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9.
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行适度监督是国际主流观念。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秉承这一观念,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飞速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幅增长。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还有滞后的地方,会制约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仲裁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以进一步适应服务国际贸易发展的时代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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