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旨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除退出和互换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流转仅限于承包地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随着流转的全面展开,法律滞后将导致诸如非农化、非粮化与确权不确地、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风险。由此应当对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予以法律规范化的三权分设,健全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建立流入方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制度,配套农地经营权主体经营内容监管制度,构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基础上,实行经营权的流转是协调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分散承包与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之间矛盾的必由途径,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手段,而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流转是我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改革目标与必然选择。从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特征、市场培育的影响因素、市场化程度测定、市场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影响、市场建设对策等方面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并对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研究进行展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下的经营权产权特征研究是基础;因地制宜地培育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内在机制研究是重点;明确承包地流转市场化程度的评价测定框架必不可少;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内外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利益是促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加强案例研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探索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是不可缺失的研究内容。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5.
农业机械化与经营权流转提升了农地退出意愿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将农地退出分为部分退出、全部退出两类,利用黄淮海农区816户农户调查数据,采用可处理内生性问题的内生Probit模型,估计了农业机械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户农地退出意愿的影响,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并考察了农业机械化对不同类型农户农地退出意愿的差别化影响。研究发现,无论是部分退出还是全部退出,农业机械化对农户农地退出意愿都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与流出土地的农户相比,未参与流转或流入土地经营权者更愿意退出农地,经营权流转对农地退出既有替代效应,又有激活效应。上述结果具有很好的稳健性,而且农业机械化对于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的农地退出意愿提升作用最大。为了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要在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同时,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转让市场,为离农、进城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土地提供制度通道。  相似文献   

6.
农地确权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确权不仅影响农户的生产行为,也影响其承包地处置。基于苏、鲁、皖3省15县(市、区)935个农户样本数据,利用Probit模型分析了农地确权对农户承包地退出意愿的影响。研究发现:农地确权促进了经营权退出,但却抑制了承包权退出;经营权退出在农地确权对农户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中具有遮掩效应;农地确权后,农户一旦选择流出自己的土地,就不会轻易选择退出土地承包权。因此,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下,政府需要系统评估农地确权的制度绩效,将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联动考虑,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7.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将涉农政策的精神转化为法律制度,以法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后承包地流转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其中,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进一步彰显承包地流转自由,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健全的基本前提,也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目前,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村集体土地(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土地)所有权;其二是(土地)承包权;其三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三权分离”论。本文主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该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不是同一层次的范畴,且不能并列使用;(2)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内涵无法界定,不是法定的民事权利;(3)土地使用权其权利内涵不固定、无法界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无法“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5)流进方取得权利的名称中不存在(土地)经营权。同时,结合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客观界定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离”论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9.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流转能够加快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为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有力条件。本文应用实地调研获取的数据,采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对大阁村土地流转面积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以此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对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农地流转实践在促进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同时,也使现有农地法律制度的规范能力捉襟见肘。无论转包、抵押、转让,还是入股和出租均不能解决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户利益和农业企业利益的冲突与对立,均无法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矛盾,迫切需要新的法权形式出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破解农地流转难题的正解。三权分置视阈下,转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仍有存续必要,且转让条件应保持严苛。应区分转包与出租,转包的客体应为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而出租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放宽接包方资格条件,使其涵盖所有市场主体。抵押应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两种类型,前者应满足转让所规定的条件要求。政府应支持农户之间的土地抵押实践,以消解对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入股应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保属性与《公司法》的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应仅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1.
政府在诱制性制度变迁中起引导作用.随着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是一个必然趋势,为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提供了经济社会条件.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新时期.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政府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完善、经济补偿价格的提高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健全,降低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成本,增加制度变迁的利润.新时期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农村内部引导机制主要有:以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为评估原则,提高承包地退出的经济补偿水平;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安全保证,构建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退出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权最早出现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之中,该政策入法时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将其作为一种新型法定权利予以确认,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及内容。细致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土地承包权之内容及其制度意蕴可知,应当将土地承包权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范畴加以阐释,明确该权利的行使后果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在实践中使土地承包权得以有效实现,应当着重强调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资格权,其包括初次承包权和续包权两种类型,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权实现的特殊形式,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3.
农户是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但是组成农户的自然人对该户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均享有权利,各自然人的土地权利份额如何确定,在《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语焉不详,由此带来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因个人权利诉求和承包土地流转之客观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法,明确农户内部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关系。应当授权现有农户内部成员就土地权利份额进行约定并承认其法律效力。若农户成员就其权利份额没有且无法达成协议,法律应规定成员之间成立按份共有关系,各成员份额以当初实际承包的土地份额及嗣后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承包土地份额为准。若无法确定各成员实际份额则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同时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可流转性并解除其与农民身份的"绑定"关系。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以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是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理论基础。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以承包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为内容的综合性权利。土地承包权强调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的权利,包括了持续承包、继续承包、优先购买和补偿请求等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越来越少。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对农村地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该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报告第四部分) 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流转的土地不得改作非农用地,流转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特征和背景基础上,构建了包括城乡联系特征、搬迁特征、农地权属认知、承包地特征等在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分析框架。根据陕西渭南、安康两区(县)4个搬迁社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调查数据,发现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较高。若政府给予一定补偿,57.19%的搬迁农户选择退出承包地,说明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已具有一定的需求基础;搬迁农户在安置社区定居意愿较强,但身份认同不足。运用Probit模型进一步实证分析了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1)有城镇定居意愿、城市身份认同及离农程度较高的搬迁农户, 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较强;(2)搬迁农户的农地权属认知对其农地退出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认为搬迁后承包地权益不会受损、承包地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搬迁农户,其退出承包地的意愿更强;(3)搬迁时间和耕作半径增加对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正向作用;(4)已经完成确权、户主年龄较大的搬迁农户退出承包地意愿更强。最后,提出建立健全搬迁地区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重视搬迁农户的社会融入,稳定搬迁农户预期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确立是保护农民农地流转权益的法律依据;粮食安全是保护农民农地流转权益的国情依据;侵犯农民农地流转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是保护农民权益的现实依据.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土地的重要地位;完善保护农民农地流转权益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