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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258-268
我国劳动争议“小调解”制度重塑之新路径是:第一,实行“换位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之巨大作用;第二,新增劳工NGO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可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中先行先试四方机制;第三,将协商、协调与调解程序重整,统一为调解,即“小调解”程序;第四,我国劳动争议“着重调解”或“调解为主”原则为“休眠”原则,前瞻性的改革应当是设置调解之强制性和前置性必经程序;第五,重构调解效力,增设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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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的生产工具,其在调解中的运用形成了一个新领域——“互联网+调解”.由于融合了互联网和传统调解的理念,“互联网+调解”近年来在我国开始兴起并逐渐推广,形成了独有的模式、理念与特征.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优势的同时,“互联网+调解”也面临着现实与虚拟之间、推广与使用之间、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矛盾与困境.在调解全球发展、社会转型、科技进步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互联网+调解”应在解纷渠道、解纷资源、解纷平台、解纷人员、解纷力量等方面实现多元化、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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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洪源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审查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从审判实践和传统观念看,多数人认为,应当贯彻执行“着重调解”原则,但笔者认为,着重调解有其片面性,应当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重视调解,亦注重判决,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或者以拖促调,以判逼调。以下试就这个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着重调解”的提出和延续的原因 笔者认为,“着重调解”只不过是我国过去实行的“调解为主”的变通用语。尽管有人说,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可以消除审判人员的错觉。但从词义中看出,“为主”和“着重”并无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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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因其具有能实质高效解决争议、维持友好关系等独特优势,日渐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通行方式。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不断增长且日益多元的趋势,国家适时出台《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提供了巨大机遇。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当前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唯有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方向指引,重塑“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培育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国际商事调解职业队伍,明确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信用体系,方能有效应对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现实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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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铺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4):82-87
基于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的既有传统及优点,凉山州两级法院经过实践探索,建立了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即通过将“德古”聘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德古”调解的作用,从而使之更好地优化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应通过对“德古”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德古”调解案件的指导、以国家法为指导的同时结合合理的彝族习惯法等,来进一步完善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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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提起那些家长里短的社区纠纷,很多社区工作者都大叫头痛。但珠海市高栏港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梁志华从事调解工作4年,对调解社区纠纷却信心爆棚:“我不敢说以后如何,但截至目前,我还没遇到搞不掂的社区纠纷。”而他派出所的同事也表示,“不少群众有纠纷来派出所要求民警帮助调解时,都点名找梁志华出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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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3):83-85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三调联动”)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崭新思路。借助覆盖范围广泛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充分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10.
张超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38-42
法院调解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中一种占主导性地位的运作方式。随着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法院调解制度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应对这些新问题,首先要对法院调解进行合理的定位。法院调解应该不仅仅体现法官的;职权,更应当为当事人进行“理性对话”提供一个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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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武县老年大学,经常听到县委书记郭新民的一些故事:1995年秋天,他正在省委党校学习,当听到宁武遭受特大洪灾的消息后,连夜赶回慰问灾民,安排救灾,中秋节还为灾民送去月饼;岭沟煤矿一老矿工的儿子考上大学后因经济拮据难以入学。他得知后送上自己的2000元积蓄,圆了孩子上大学的梦;几位离休老干部相继去世,他都到家中慰问家属,到灵前敬香焚纸三叩首,还亲笔撰写挽联…… 这每一个感人的故事,都透着浓浓的“人情味”,让人感到特别亲切,特别温馨。这人情味,当然不是指只讲人情不顾原则的“徇私情”、“和稀泥”;我们所倡导的“人情味”,指的是领导者在施“政”和待人处事中,要有“人道主义”的仁爱之心,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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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8-21
电视调解节目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矛盾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特殊地位,是对传统调解的异化。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调解范围、恶意调解、调解公开和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突破,电视调解节目作为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梁凤荣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4):73-77
传统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依调解主持人身份的不同 ,可把其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传统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除直接原因外 ,还有着深刻的思想和社会根源 ,它适应了小农经济基础和地域血缘关系 ,凭借礼与法的力量 ,有效地维护了“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 ,由此也给我们今日法制建设留下了负面影响。但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有益成分 ,对当今人民调解制度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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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确立,标志着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却未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笼统地说“调解优先”并不科学,应从案件性质、发生地域、诉讼程序和法院审级等方面进行细化分析.“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容易导致对不顾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的担心,必须采用以当事人对席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依照预测的判决提出等有效的程序保障手段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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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广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2)
“大调解”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调解”,“大调解”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法.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枫桥经验”是典范.“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构建调解网络,构建“大调解”平台与机制,建立以调解人为品牌的专业调解中心.从“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我们可有如下启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夯实基层基础,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必须重视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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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哲莉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54-63+78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间,沿线国直接投资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结构持续多元化,但也有若干项目由于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矛盾而被迫中断。“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可以效仿国内法中的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入程序上的强制性来扩大调解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发挥其比投资仲裁更为经济、灵活、有助于合作关系修复的优势。强制调解制度并不会改变调解作为ADR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和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双方同意。“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引入强制调解制度时,应该选择适当的路径,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磋商、仲裁、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通过程序规则衔接,着眼于一整套高效、灵活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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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不断、新招迭出,“居民说事室”“山歌调解室”“调解110”“娘舅快调队”等人民调解方式呈现出工作活力,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7月,柳州市柳南区又试水成立“和事佬”说和事务所,通过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让群众自己参与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极大地发挥了普通居民的调解优势,真正实现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第一线、化解在基层,确保了辖区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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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8-102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于当事人及官府而言存在经济性,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人际成本,该制度亦与传统政府规模相适应,并满足古代官员“无讼” 的价值追求.同时,传统调解制度因其调解手段的商谈性、调解依据的社会性,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出其特有的有效性.这种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与有效性,作为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使调解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模式的理性选择.传统中国调解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兼顾调解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制度优势,通过借鉴这些优势再结合当代中国现实能够完善当代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