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完善立法.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确立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制度化路径,在制度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特色.我国应合理借鉴日本立法后评估制度"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同时更加注意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的公开性和客观性.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对当今世界及中国的环境治理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如何通过法律治理取得成效,无疑需要在检讨当前环境法律治理欠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立法上实行综合立法与专门立法并进,在全球性环境法律治理上加强合作治理与国际协调,在治理工具上实行政策与法律的协调衔接,在环境法制建设上强化法律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3.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从家长自身需要、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改革需要等诸多方面而言,家长教育都有重要意义.家长教育立法可以保障家长教育的顺利有效实施.虽然家长教育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但是现实中却存在着阻抗家长教育立法的因素.可以从总则、具体方式、实施策略以及保障条件等几个方面考虑家长教育立法.同时,也要注意与家长教育立法有关的其他法律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当前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建立立法后评估体系进行评估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内容,使用“利益相关者”模式界定评估主体,根据国际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和历史演进路径选择合适的评估价值取向、标准、评估周期,从整体上提出了关于建构《反垄断法》立法后评估体系的意见和见解,同时指出评估参与者应在评估过程注意反垄断.  相似文献   

6.
国外有关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是传统知情权在网络这一特殊社会环境下的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行使日益多样化,更加便捷高效,充分体现出公共参与性.美国、欧盟和亚洲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情权展开了积极的立法实践,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缺位状态.应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根据本国的宪政路径来选择知情权的立法模式,消除网络环境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的障碍,并结合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特点对立法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包裹立法作为一种法律修改模式,以其高效能、低成本的特质,广泛运用于欧美国家.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首次将包裹立法模式运用到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中,共修改了59件法律141条规定,初步确立了包裹立法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技术的创新,通过一揽打包修法的方式,即时消解法律的冲突,保证法律之间的统一与衔接.当前我国包裹立法模式还有很多问题亟须解决,立法机关应当规范包裹立法的运行程序,特别是对法案的提出和审议提供具体可行的思路,创新立法权限制度,并定期对包裹修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立法体系的完善,有效推动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循环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新型模式,更代表着环境保护的全新理念,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彻底摆脱资源与环境困境的必由之路。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结构欠缺、具体法律原则和制度不配套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并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等内容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晋海 《江淮论坛》2007,(5):61-65
环境立法模式有单行法模式、基本法模式、整合法模式和法典模式四种类型。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单行法模式和整合法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大都采用基本法模式和法典模式。各种立法模式各有所长,也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我国立法传统以及当前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环境立法应采基本法模式,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成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  相似文献   

10.
建立自然保护地是进行自然保护的有效措施.法制建设是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我国现有类型化部门立法与相关规定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在调整对象的明确性、立法体系的开放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自然保护的优先性上存在明显缺陷.综合性框架立法模式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