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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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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抗辩权是一种全新的抗辩权,宜将其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它是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扬弃",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异同也客观存在,二者可以兼容。本文重点比较了这三种制度的异同,并就如何有效衔接先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李思扬 《社科纵横》2011,(12):74-76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中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立法条文过于简单和概括,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来源、概念界定、表现形态、具体规则上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并对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作者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4.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规则,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为预防因情势变更致一方遭受损害而定立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两者都作出了规定,它们与学者最初的立法设想基本一致,但不乏出入之处,与传统民法上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也不完全相同。这两个本就分属于不同法系的理论有相似、有区别,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可见,《合同法》充分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已成为一大特色。一、英美法的预期违约理论和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制度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5.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 ,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在根本违约问题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 ,要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付莹 《社科纵横》2005,20(6):95-96
中国《合同法》在承继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从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在其性质、适用条件、效力和附随义务等方面,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凸现出立法的某些不足.文章仅就上述内容表述粗浅的看法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网络消费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延迟履行,会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造成了诸多不便。电子商务是远程交易,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货物,因此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商品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电子商务中还涉及到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管它并非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但又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因此,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可归纳为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应规定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的义务,确立适当的最长履行期限和冷却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8.
违约救济是在有效合同一方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或通过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法律确立违约救济制度,目的是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持和保障经济行为的顺利完成及宏观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因此,违约救济制度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利益(或损失)进行调整或分配的功能是否有效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现行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违约救济制度包括违约责任的确认、违约责任的追究和免除、违约责任的实现等方面的内容。《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  相似文献   

9.
对中国加入WTO的制度效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果把WTO看做是一种制度安排 ,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供给是短缺的。所以 ,接受WTO制度约束的预期收益 ,将大于维护现行制度框架的净收益。但是 ,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状况 ,WTO的制度效益在不同经济主体、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和地区 ,都必然显示出巨大的不均衡。  相似文献   

10.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11.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12.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3.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前,给付不能作为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核心饱受诟病,新法对于旧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赋予所有给付不能的合同以法律效力,并重新构建以不同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整个给付不能体系,使得给付不能最终淡出了给付障碍法体系。我国《合同法》上没有采用给付不能这一术语,学理上用履行不能指代,但对给付不能制度的体系、给付不能的具体形态仍然有规定,只是存在制度内部的混乱和规制不周全的问题。德国债法上构建的给付不能体系,围绕违约的法律效果逐层递进规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制度规定,对我国今后民法典债法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15.
"民主联盟可靠论"是国际关系学"民主理论家族"中的新成员。它认为,民主制度可以缓解国际无政府状态中履行联盟承诺的难题,民主国家做出的联盟承诺更加可靠。其具体表现是:与含有专制国家的联盟相比,民主国家之间的联盟更加持久。因为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受到的制度约束较高、政策制定的灵活性较低、国内施加的违约成本较高,并且具有遵守契约的文化规范。但是,正如其批评者所指出的,民主联盟可靠论采用了一种不准确的方法来衡量联盟承诺的可靠性,即以联盟持续时间代替联盟成员履行联盟承诺的实际行为;过于强调民主制度的优点,而忽视了民主制度的缺点,如委托—代理难题、适应国际环境变化的能力相对较弱和使用武力的难题。这些缺点使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更不可能履行联盟承诺。  相似文献   

16.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可得利益赔偿大体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如何理解可得利益这一概念至为重要,界定概念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比较,有必要探讨违约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机会丧失等概念的关系,它们之间很容易发生混淆.通过对这些复杂关系的比较,期望能够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18.
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就开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SR),并在制度体系的约束之下展开履行实践活动。如今,日本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中表现出理念富于时代精神、内容广泛务实、行动方针扎实稳健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等特征,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日本的CSR履行反映了日本企业切实构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之关系的诚意,也为日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日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公诉人既要面向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逆向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这一双重性的法律监督职责决定了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以超然中立者的地位洞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缜密厘清侦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查明侦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然而,透过“景案”可以发现,这一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异化,这种异化使得公诉人的支持公诉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发生了直接冲突.透过“景案”亦可以探知,审查起诉程序要发挥其预期作用,需要公诉人回归依法、审慎、认真审查案件的角色,同时以中立者的超然心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20.
周海 《社科纵横》2010,25(11):49-51
探望权制度从中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以来,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常因一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接收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发泄对对方的私愤,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严重影响了中国探望权的执行。本文系统探讨了探望权的特殊性和立法上的缺陷,进而对完善探望权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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