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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中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的是适度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现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因素。通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典型案例的考察可见,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被侵权的类型主要有抢注或混淆使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注册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抢注对方商标、注册未续展而失效商标五种。中国法院关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其自身特点:一是认定驰名的地域范围是在中国领域内;二是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含义时所持标准具有灵活性;三是在他人抢注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这种典型案例中,中外文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是重点认定问题。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的若干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是中国商标法上对"使用"价值进一步肯定的结果,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今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均实行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及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呢?本文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的探讨及世界上一些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试图来回答这个问题,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在各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即所谓的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也正是基于此,有些人得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过是在近一百多年来才建立起来,而商标的存在及使用却远早于此,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应早已有之。何  相似文献   

3.
解析与重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春艳 《兰州学刊》2008,(9):119-122
我国《商标法》依据注册与否,分别为注册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广为知晓的知名度是所有驰名商标获得特殊保护的根本与基础。因此,我国《商标法》应改变目前以注册决定保护程度的做法,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赋予商标权和提供多种民事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4.
张军 《理论界》2008,(1):68-70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在现实情况下,应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但仅有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按“使用原则”予以保护。另外,《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不涉及于不相同或不相似商品。但是,仅此一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完善、丰满的法规解释与其相配套才能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净化营商环境,我国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总则部分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并对分则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旨在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条款过于抽象,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为提升我国《商标法》实施质量,建议借鉴欧盟和德国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规制的实践经验,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审查标准和考量因素;对疑似恶意申请注册者,商标审查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明;对恶意进行商标注册和诉讼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追究其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注册中请人是否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使用拟注册商标没有要求.这就会出现抢注自己并不使用的他人未注册商标情况的发生.单纯以涉嫌"恶意抢注"否定其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就必须要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明确申请人只能就自己正在或将要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8.
董葆霖 《学术论坛》2007,(4):113-116
《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来规范市场的正当竞争。因此,《商标法》进一步完善的意义重大。《商标法》修改应在以下目标框架内进行: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商标市场竞争力;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商标注册和行政、司法保护程序;完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突出商标注册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明确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改革和简化程序,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理顺和完善商标法律;取缔与《商标法》相冲突、与《立法法》相违背的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   

9.
商标,人们通常称为商品的“牌子”。它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不同质量的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或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并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面。 1982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第1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根据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第2条)商标使用人必须通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条)  相似文献   

10.
“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五个程序的认定结果依次相反,这反映了《商标法》(2013)修改前近似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原来的《商标法》对近似商标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近似商标的内涵及其与准予注册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不一致。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商标法》(2013)第30条,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一个多层级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第一步,对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近似;二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完全具备商品关联性、空间和时间重合性三要件;三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第二步,对属于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作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二是审查有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三是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  相似文献   

11.
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注册是对商标与其商业载体关系的确认,公权力在注册商标撤销过程中仅发挥有限的作用。我国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注册商标撤销机制,其中商标评审行政行为性质定位不准确、注册商标撤销效力的不规范、商标评审委员会尴尬的诉讼地位和陷入循环诉讼的行政救济方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李思佳 《河北学刊》2012,(4):160-16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评审乃注册商标争议诉讼之前置程序,但在先权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仍有权依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种循环诉讼体制下,必然造成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此外,商评委与法院分别审查商标案件事实的双轨制模式也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裁判。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重构在先权救济机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先权纠纷的职能转移给各地法院。由法院继承相关审理职能,一方面可以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压力,缩减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消除矛盾裁判。  相似文献   

14.
商标权救济与符号圈地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商标的形式是符号,但只有作为市场信誉指代的符号才是商标。商标法的宗旨是保护市场信誉,而非保护虚空的符号。我国出现了严重的符号圈地现象。所谓“符号圈地”,即以商标权之名,行符号垄断之实。主要表现有两类:1.注册中的符号圈地;2.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我国商标权救济制度的四大缺陷,是纵容符号圈地的制度根源:1.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2.对商标使用效力的过度漠视;3.对符号价值的错估;4.对“商标使用”和“符号使用”的混淆。只有通过商标权救济制度之重塑,使符号圈地者无利可图,才能真正遏制符号圈地。  相似文献   

15.
耿建 《学术探索》2008,(2):86-9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拥有中国民族商标品牌的商品也大量涌入世界市场。为了保护我国宝贵的民族商标品牌资源,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加紧民族商标的海外注册,运用多种有利的法律规则保护我国民族商标不受侵犯;在合资企业中高度重视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问题,牢牢掌握商标权;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规制恶意收购民族商标行为;打击各种侵犯我国民族商标品牌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6.
商业标识立法保护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层面,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做了一些新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商业标识的概念;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加大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加和细化了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假冒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使用延伸至生产经营等其他环节;注重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立法协调,对商业标识反向假冒行为的双法规制。两部立法保护的对象虽各有侧重,但共同关注对商业标识使用的界定,在判断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有其共性。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力图协调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呈现出立法体系化之美。  相似文献   

17.
旅游景区的权利人对景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成本,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从而形成了旅游景区较高的声誉.而对旅游景区的建设,景区权利人却往往重投入,轻保护,导致景区商标被一些毫不相干的人抢注.对于这种抢注行为,现行法律规范对此无法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这就需要旅游景区的相关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调整自己的行为,运用旅游景区的商标策略,在市场经济中树立自己的品牌.  相似文献   

18.
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应该履行入世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承诺。但是,遵守条约并不意味着盲从,我们必须明确所承诺履行义务的范围及履行的程度,宜遵循所加入国际公约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否则即会为某些国家名为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体化,实为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行为支付高额的条约实施成本。与TRIPs协议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的司法或准司法审查标准相适应,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做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但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移入及实施很难实现专利法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传播,实现专利权人与公众间动态利益平衡的宗旨。对于如何协调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侵权诉讼关系,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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