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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卫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12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2.
张宝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5-43
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部门分权为特色、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环境规制权配置,实际上是建立在经典科学还原论和决定论图景之上,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所具有的风险与不确定特色,导致环境健康规制处于高度碎片化状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 相似文献
3.
高琪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4-30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首次明确将公众参与确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并确认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然而,《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并未就公众参与制度作出框架性规定,而是将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义务施加给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鉴于我国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上述立法进展,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及域外立法经验,从微观层面着手纵向分析我国在不同的环境公共决策层次上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此外,本文也将横向分析我国地方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中公众参与制度发育和形成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厘清新法和既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框架,进而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涉及公众参与的条文进行评述,更加明确地识别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相关立法方面的进步与不足,以便在“查漏”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补缺”。 相似文献
4.
邓可祝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23-34
经过重大修改后,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得以通过,这是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为了应对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全面规范了政府环境责任,强调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这些条款反映了环境治理的实践需求,体现了环境治理的规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当然,《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规定的政府环境责任,还有赖于政府环境职责的确立、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程序、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同时,整个社会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李广兵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13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设立的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机制符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但也还有完善的空间。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是一个多面向的复杂问题,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最佳的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多种机制中选择适应的管理制度;成功的合作管理通常来自于适应性的、自组织的过程,我国现阶段要解决的急迫问题是合作的前提——守法与法律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6.
胡静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3-22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7.
柯坚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6
“雾失楼台,月迷津渡,桃源望断无寻处”,这是中国古代文人对于雾所描绘的一幅唯美画卷。然而,在我们这个人口剧增,工业化、城镇化高歌猛进的时代,这种诗意化的自然意象却渐行渐远,特别是当自然的雾气演变为黑云压城般的雾霾并肆虐大半个中国的时候,这幅意境悠远、气韵绵长的中国古典画卷已经被捏揉得面目全非。当今中国,从城市到乡村、从局部到整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种环境问题已经全方位呈现。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毋庸讳言,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极其严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之痛、国民之痛。 相似文献
8.
周卫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9.
张宝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我国现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部门分权为特色、以达标排放为核心的环境规制权配置,实际上是建立在经典科学还原论和决定论图景之上,难以契合环境健康问题所具有的风险与不确定特色,导致环境健康规制处于高度碎片化状态。?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九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初步体现了健康优先、风险转向与整合取向的特点,标志着我国由基于污染防治的环境规制向基于健康保护的环境规制过渡。但由于该条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具体化;在未进行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体系解释推动该项工作。 相似文献
10.
邓可祝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经过重大修改后,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得以通过,这是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为了应对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全面规范了政府环境责任,强调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这些条款反映了环境治理的实践需求,体现了环境治理的规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当然,?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规定的政府环境责任,还有赖于政府环境职责的确立、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程序、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同时,整个社会生态文明观念的树立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吴凯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1-50
通过定量化的方法对比《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颁布前后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中环境行政处罚体系的基本构成、主要种类、处罚力度与幅度、整体分布等数据,可以发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九务对于“按日计罚”的规定及其引发的后续连锁立法动向将会造成中国大陆地区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事实上的重心迁移。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形式,对传统的特定种类应科以金钱罚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与幅度骤然加大,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大的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在此意义上,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谨慎行为义务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注意义务被强化。基于这种社会背景,与先前环境行政执法实效疲敝松弛的状况相比,这种迁移重新引发了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中一度显赫的裁量正义问题的勃兴,并且以人的实践理性为基石的环境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与加强。 相似文献
12.
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8(3):109-117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展显著。学者紧扣当代环境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著书立说,重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后评估,深入、细致地研讨环境治理、环境司法等论题,聚焦环境权、环境义务等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持久而深刻的学术争鸣,并且注重对学科方法论的自省,体现了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法学界倾听社会发展的足音,以理论研究成果助力环境法治建设,使得新《环境保护法》成为全社会环境法治交响曲的开场鼓。 相似文献
13.
中泰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旭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
;中泰两国同处亚洲,同为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博弈.在此背景之下两国环境基本法在主体脉络结构、总体精神、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既有环境保护内在需要的共性,又有实际国情、立法技巧和立法取向等因素使然的异性,因此在对比研究中"求异存同",可为改进环境基本法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14.
王宗廷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80-83
开展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研究,一定要对环境这一核心概念予以准确理解.现行环保法中将"矿藏"纳入环境,本文认为这是不够科学的,应当从环境中予以分离,使环境的概念更加严谨和规范. 相似文献
15.
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环境基本法,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立法形成"伞形结构",旨在加强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加强执法意愿.但是,行政执法效果并未实现这些目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印度的司法机关奉行能动主义,部分校正了行政执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竺效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4):71-75
环境资源法部门应当以被修正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其伦理学起点,以科学发展观为其政治思想基础。如果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该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就应当修改其法律目的条款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受不可恢复的污染、破坏,实现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