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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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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年监护制度在域外许多国家已运行多年,并经多次修改日趋完善和人性化。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中对监护制度有一般规定,未涉及成年监护,此种现状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尤其老龄化问题凸显的需要,立法已势在必行。尽管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社会法效果,但是其私法属性不可改变,仍应于民法体系框架下予以设计,其立法编排应归属于民法典总则编,以适应我国国情并指导下位立法。  相似文献   

2.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3.
2011年《韩国民法典》经修订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采纳区分类型保护模式。成年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区分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和特定监护三种类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职权范围与时间的持续性上,家庭法院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具体利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方式。在意定监护方面,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韩国民法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韩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强调对老年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从传统的"消极防御保护"转到"积极辅助"老年人实现对自己事物处理的意愿上;强调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保护,扩张了家事法院对成年监护的全程护航;同时肯定成年监护服务的市场化方向。  相似文献   

4.
中日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2000年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彻底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充实了法定监护的内容,新设任意监护法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应以日本为鉴,引进“尊重自我决定权”等理念、取消行为能力欠缺司法宣告代之以个案事实审查;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引进意定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监护人培训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特定民事主体一项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其在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美国监护人培训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一整套相当具体、完备的规则,作为美国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个亮点,其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范本.在现代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培训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其在改革中的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亟待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陈苇  李欣 《学术界》2012,(1):178-188,288
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大包大揽到正当程序的合理利用,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不仅要求成年监护立法区分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还强调成年监护领域适度的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立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监护监督义务,注重私立监护、公共监护、社会监护合力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救济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旨在补充特定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之不足,最终维护和实现其人格自由。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就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构造而言,需要人们在对现行相关规范的架构与内容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立法模式和法律内容进行若干改进,使之能应对现实、面向未来。  相似文献   

8.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表明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已经提升到新的高度.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民法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承担着保障人权的使命,然而,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并没有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体现出来.在世界各国成年监护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权保障目益完善的情况下,我国也应该加速修订成年监护法,以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修正案相呼应,进而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对接.  相似文献   

9.
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怎样保护,立法还是空白。因此我国的监护立法亟待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存在着诸多不足,无法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借鉴日本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引入“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建立对老年人的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以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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