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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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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最高私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绿色原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知识产权三大立法中均未明确规定绿色原则,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推动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完善,不仅要明确规定绿色原则,也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各项制度。即:在《著作权法》落实绿色原则的制度设计,审慎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救济方式;在《专利法》中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建立专利环境影响测评制度;在《商标法》中规范绿色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降低销毁侵权商品这一救济方式的使用频率,使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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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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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围绕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形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段公案。从立法史考察,这一归责原则是《民法通则》立法主导的结果,经过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最终在《民法典》中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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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以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制度。从一般意义上归责原则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具体探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 ,对深入掌握违约责任制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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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修改主旨在于解决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做法是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民法典》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对此,在理论上需否定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明确其适用条件。《民法典》规定,仅在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因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以及行为人无过错丧失意识三种情形下致人损害的适当补偿,才属于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民法典》虽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担损失的表述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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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沿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的赔偿逻辑,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呈现出追求完全赔偿、舍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等特征。适用该原则会使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困境,如易导致过高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不能发挥惩罚功能以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应从生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出发,除了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生态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效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符合生态承载力原则、生态修复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在比较法上,直接承认人格权的立法例很少.我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一是因为人格元素有被保护的需要,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格元素衍生出来的财产有巨大的利用价值.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在解释上应当区分为保护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二者均应当服务于人而非将人作为手段.《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上述类型区分之上.保护性人格权主要起人格保护的作用,而财产性人格权还可以被积极利用并取得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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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清同 《学术探索》2023,(11):102-110
《民法典》第九条之“保护生态环境”所涵盖的改善生态系统义务,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等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和改良生态系统之品质、结构和功能的强制性约束,可分为修复义务和改良义务;改善生态系统义务在法理上论之有道,在立法上循之有据,在实践上履之可行,故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履行改善生态系统义务首先应当依法改善生态系统要素,其次包括依法改善生态系统整体性及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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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私益,而是向公益保护转变。与此同时,侵权责任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的基础。通过设立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实现了由赔偿向预防的转化,并通过对制止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费用的赔偿和预防性责任,强化其预防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成为确保环境污染破坏得到恢复的手段,通过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实现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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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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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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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规定,任何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各方须承担清理污染场地并支付清理费用的责任。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其环境清理责任的承担由美国破产相关程序加以保证,并依据破产企业环境侵害行为所发生的具体情势而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对我国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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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近代工业社会以后,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造成自然环境持续恶化。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逐渐把生态文明提上议事日程。基于全社会对"生态文明"的广泛关注,文章从人与自然的平等观这一视角对生态文明进行如下阐释:生态文明的提出基于一种平等理念、生态文明倡导人与自然的平等观以及基于平等观的生态文明的实现。希望籍此丰富和发展生态文明的内涵,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美好的生存家园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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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及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而不在于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理论与检察院的实体身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其监督权并不矛盾,环境民事诉权是环境民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环境民事监督权是目的,环境民事诉权是手段,环境民事监督权是形式,环境民事诉权是内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被告造成诉讼权利的侵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诉,其诉讼地位是原告。应认真研究突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以及推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经验,以推进这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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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完整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第一,恪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第二,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当股东同时又是公司债权人时,在公司破产或重整的场合,应当视股东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的原则,决定股东相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该责任体系应当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司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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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已为商业贿赂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设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但在确定其民事责任时,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援用。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操作性已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分析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之不足,从竞争法理论和比较法的角度就责任主体、可主张权利人、责任形式及损害赔偿额等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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