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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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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5.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或因询问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被保险密切相关的、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事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告知义务,但二者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7.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期限、事项界限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结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在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础.但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究竟何在,违反告知义务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特别是该法律后果的构成是否以因果关系为必要,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以因果关系为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告知义务制度主要涉及告知义务主体、范围、时间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新保险法对告知义务制度有较大的完善,突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新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首先从诊察结果、医疗行为、未接受医疗可能遭致之结果和医疗过程中其他必须告知的医疗信息来界定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其次从医生的法律意识不强、医患沟通不畅、医生专业知识缺乏以及医生疏忽大意四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之违反的原因进行了深刻解析。最后着重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讲究告知方法;医疗告知的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以及告知的时间应恰当、及时等五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避免告知义务之违反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要求,它要求人们信守自己的诺言,不隐瞒欺诈.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新<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修改和完善.新法对保险人利用如实告知义务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除斥期间,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且对告知内容作了限制.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4.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附随义务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即附随义务之违反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在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在此种情况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够满足发生、存续、履行三方面的牵连性,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原理;其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5.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16.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第52条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规定了多种应对方法,但在实务适用时仍出现判断标准和说理论证不统一、条文性质不明确、适用前提不清晰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进行法律明确和标准细化,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结合被保险人主观形态和事故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并引入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与责任承担进行适当分配,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18.
总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法理阐释及其法律结构可借助共享单车保险的个案研究来展开。依保险人的承保方式而言,共享单车意外伤害保险将传统上总括保险的范围从财产保险拓展至人身保险,且有其正当性基础。鉴于意外伤害险较之责任险的优势,为激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总括意外伤害险,应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附加以被保险人向其求偿为成就标准的解除条件。同时,共享单车保险既然是总括意外伤害保险,那就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用户骑行数据的传输成功应视为针对该合同履行所附加的条件而非附生效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团体保险,总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9.
医疗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在治疗行为结束、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严格遵守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履行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与治疗效果密切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保密义务及病人依法查阅病历的协助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应科学认定医方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后合同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患者利益的全面保护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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