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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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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2.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宽泛的原告资格、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行的机制、借助于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替代行政机关进行的环境决策、法院判决的较强执行力等优点降低了印度的环境污染水平。但法院不具备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优势,其强势介入行政的行为破坏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经济学的最优成本规则,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缺点共存。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借鉴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点,\避免其缺点,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其顺畅地运行有赖于司法资源的投入。司法权能、法官数量与能力、诉讼费用与原告能力等制度因子的有限性充分说明了我国司法资源的整体有限性。有限的司法资源拘束、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形塑其适用的限度。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已有制度的功能,节约社会成本,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一定的限度内顺畅地运行。  相似文献   

5.
2007年4月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之前的讼费规则相比,在讼费构成、征收依据、讼费交纳和退还、讼费负担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讼费规则的变迁,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与司法背景,蕴涵着司法政策的导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讼费规则,提高讼费规则的法律效力位阶,才能实现讼费规则的司法正义分配之目标.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在环境法典中,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特殊性需求、生态环境诉讼的功能承载需求、环境司法的发展需求,系统规定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该制度秉承可持续发展观,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和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发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定分止争、权利维护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具体而言,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应遵循能动司法与合作司法运行理念,按照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审理程序综合化、审判制度系统化、公益救济合作化的要求建构。在规则层面,着重考量不同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专门司法机构设置、管辖机制的优化、“多审合一”的实质化、专门证据规则的制定、替代性修复规则的明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执行合作机制的确立等。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为适应保护环境公益的迫切需要,我国有必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及其法理基础,并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范围、原告、举证责任配置和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典型适用,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全举足轻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重缺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及我国现实状况,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注重四个方面:扩展适格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改进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建立原告奖励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11.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公益诉讼是当前盛行于我国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围绕如何对这一“舶来”制度进行法律移植,使之结合中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在理论设计和制度设计层面,学界作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硕的成果。但对于“公益诉讼”的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系统研究尚嫌不足。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在考察其语源和归纳分析国内学界几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采取由外而内的逻辑顺序,首先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诉讼进行辨析,然后从概念内部入手,以目的、主体、体系三个视角对公益诉讼的内涵进行分析,以期得出较为适当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多试点探索正式建立。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诉前程序也就是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因此,有必要从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程序当中选择将诉前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本质在于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权,与诉讼程序启动司法救济相对应。应当把这一类型检察建议定位于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归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程序要素而非仅仅是一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此前提下对检察理论进行重构并细化完善案件实体裁量标准。  相似文献   

15.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16.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17.
司法能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让司法更接近社会弱势群体、提升司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促进诉讼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提升公益诉讼制度实效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的性、经济效益、权力制衡和实效性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能动亦可能存在导致公益诉讼目的偏离、司法资源非充分利用、权力制衡体系遭到破坏和象征性意义追求过度的潜在风险。基于此,对应策略的设计可以从强化诉讼程序的应用、对司法能动和公益诉讼进行严格区分、严格约束司法冒险主义、追求司法能动与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着手,以最终促进司法能动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协同。  相似文献   

18.
“美丽中国”已然凝入中国梦的远大图景,但“一面是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一面却是令人胆寒的环境污染惨剧”的矛盾依旧严峻。作为对环境保护现实需求的立法回应,2015年《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既有规制基础上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主体予以明确,对诉讼范围予以拓展。然而,受制于一系列“原则规制”,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清晰界定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挑战,探寻环境公益诉讼由可能向现实转变的破解之道,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首要任务。  相似文献   

19.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20.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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