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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2.
自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来,证据制度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倡导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的同时,证明标准也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随着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收集证据之义务逐渐由法院转移到诉讼当事人,力量相对薄弱、能力相对有限的当事人为获取有利的证据,所采用的取证方式有时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就需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取证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3.
证据收集是证据得以提出的前提,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职能分工也有不同。证据收集往往会涉及到诉讼外的第三人,证据异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诉讼外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障,也有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我国有关证据收集制度的规定还非常不完备,异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亟待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证据收集是证据得以提出的前提,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模式下,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职能分工也有不同。证据收集往往会涉及到诉讼外的第三人,证据异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诉讼外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障,也有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我国有关证据收集制度的规定还非常不完备,异议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亟待加强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必要因素,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要求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且还包含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收集、调取或提供的过程中,由于取证主体不合格以及方式不适当,都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从而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在法律上取消法院的积极取证权,赋予包含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取证权,明确当事人的取证权。  相似文献   

6.
对诉讼诈骗的定性不应仅局限于刑法个罪之间的界分,而应将其置防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中。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具有查证案件事实、审核证据的责任,而民诉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有如实提供陈述的义务。因此,我国缺少诉讼诈骗构成犯罪的制度基础。诉讼诈骗中,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予以表达,法院依据诉讼证据规则而不是当事人的主张定案,法院并没有被骗。诉讼诈骗构成犯罪,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还可能引发重大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7.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嬗变。为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的功效,举证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具体期限的确定包括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其所提出的证据构成新证据,否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举证遇到的诸多障碍以及民事审判改革所追求的诉讼效益和程序正义价值取向,都反映和呼唤举证责任程序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当事人取证、审前证据交换、证人作证以及法院查证等四个方面构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程序保障制度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是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具体化。随着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的构建,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在传承原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迈向协同型诉讼法律关系,以此有效贯彻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对诉讼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民事诉讼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理论研究存在一些不足,我们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社会性的增强、民事诉讼模式论研究的启示和我国民事司法环境现状存在的缺陷都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以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互动为基础、以检察院专门监督为保障的放射状诉讼结构。这种诉讼结构为我们正确认识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法律关系,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我国民事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应将当事人作为程序适用的主体而非客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为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目前,诉讼是解决证券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非诉讼机制在证券纠纷领域的具体应用不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基于“有限司法”理念、证券纠纷的专业性以及非诉讼解纷机制的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应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意思自治原则,着重完善仲裁和调解等非诉讼机制,使之成为与诉讼机制并存、协调衔接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3.
"攻击防御方法"之平衡--简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应消极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且要积极辅助在"攻击防御方法"掌控上出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之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平衡,又有违法院中立地位的要求.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14.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诉讼合作模式在我国正式确立。有别于传统对抗式诉讼,合作式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由对抗转变为合作,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程序,诉讼重心由审判阶段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合意削弱了法庭调查,法庭审判成为“确认式庭审”,案件真实更多体现为控辩“合意性”,即合意真实。合意真实的诉讼观念蕴含了被告人主体理念,体现了对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和协商正义的时代价值追求,具有正当性基础。因对抗与合作二元诉讼程序变革,诉讼真实观应从传统一元的实质真实观向实质真实与合意真实并存的二元真实观转变。  相似文献   

15.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划分,体现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由于思想政治教育需求等问题而产生了冲突与合作,这种主客体间的冲突合作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根本体现,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影响性和可控性的特征。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者能否深刻认识并有效把握这种主客体间的冲突合作关系是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辅助法官对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判断、使重新鉴定申请和决定依据更加充分等功能和价值。其积极作用的奏效,亟待解决如下理论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中立性、意见效力、选任资格及启动程序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应界定为"专家辅助人",属于广义的诉讼参与人。他们具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完善启动和选任程序,确保其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可由各省高院牵头成立"专家库",由法庭根据控辩要求从中择优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由司法经费出资以确保其立场中立。  相似文献   

17.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划分体现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由于思想政治教育需求等问题而产生了冲突与合作,这种主客体间的冲突合作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根本体现,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影响性和可控性的特征。思想政治教育者能否深刻认识并有效把握这种主客体间的冲突合作关系是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9.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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