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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害生命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赔偿年限及利息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纳具体计算法即主观计算法,并考虑对死亡赔偿金的利息扣除采用城乡同一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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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始终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但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 0条已明确规定 ,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而对侵犯公民“四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范围则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仅就侵犯公民“四权”以外的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生命权是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权或犯罪行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必然给死者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有损害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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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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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特有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二重性。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同认识与误解,并因此导致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别现象。消除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应当从理论源头建构符合损害赔偿目的性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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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以来 ,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家属抚恤制度”不采取赔偿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原则 ,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 ,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 ,则不予赔偿 ;其后来实行的“死亡补偿费” ,既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也不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它只是提高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的措施。新出台的“间接赔偿制度”虽然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它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 :用法律对间接受害人“亲属权”的保护替代了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由于“间接赔偿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因此 ,建立“直接赔偿制度”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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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讨论中,对此仍然有反对的意见.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中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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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将上述侵害归类于精神侵害,所谓要求赔偿是指物质赔偿。但公民和法人遭受精神侵害,有时伴有直接物质损失存在,有时并没有直接物质损失发生。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精神侵害达于何种程度,或者在什么情形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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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51-553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责任。受教育权目前还不是民事权利,但平等地位的第三人侵害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构成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民事侵权,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救济,具体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更换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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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问题。因为人们在适应社会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 ,作为社会活动主要角色的人往往会因某种法律事件的发生 ,或者某种法律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物质的、身体的或精神的损害。国家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 ,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损害赔偿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造成人员伤亡 ,就要进行伤残赔偿或者死亡赔偿。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损害赔偿方面有很多不同的法律法规 ,而且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这就使人们在不同的事故中遭受伤残或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却很不相同 ,有的甚至悬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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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独立的首要位置,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权力为保护公民生命权而设置。具体警察权的行使应该以生命权优先的理念为依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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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琥天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9-45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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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偿,就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赔偿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赔偿,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也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一、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法院赔偿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法院赔偿法律关系的享有赔偿权利和承担赔偿义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法院赔偿的请求权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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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着重于损害的填补,使被害人如同处于损害未发生的应有状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衍生之丧葬费(殡葬费)请求权,基于相当因果关系,认为加害行为依社会通念,皆能发生死亡之结果为已足。丧葬费可说是现代社会,关照死者的遗体处理及殓殡奠葬等仪节的必要花费。当生命权受侵害时,支出丧葬费之人乃立于间接受害人的地位,可以拥有丧葬费之请求权。死者自己生前已经支付丧葬费,原非该丧葬费之权利人,但其继承人基于继承关系,可立于支出丧葬费之人的地位。无偿协助丧葬开销的慈善机构或个人,皆不得请求丧葬费。至于商业性保险、社会安全制度及奠仪、慰问金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故侵权责任人均不得主张扣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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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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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唱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1):148-157
环境侵权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章和相关环境特别法共同加以规定,其中加害行为的构成,有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两种不同理解路径.选择违法性路径解释能促进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协调《民法典》和环境特别法体系.违法性具有过错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并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理论依据,应区分受侵害的权利和法益,结合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分类及其权益保护来具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运用结果违法判断违法性,适用于实质性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他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则运用行为违法方法判断.行为违法的判断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加害行为严重程度、作为义务的履行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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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采用"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赔偿,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仅区分不同的加害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不同方式的计算,而没有对死者是否成年予以考虑,使得没有继承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致死就只能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未考虑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我国应建立一个适于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考虑财产性赔偿、精神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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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是指对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权利以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且无阻却事由。违法性是侵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环境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经历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再到一般性实质违法的转变过程。对环境侵权违法性的认定,实证法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形式违法进行认定;实证法未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实质违法进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侵权责任以及惩罚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违法性依据形式违法认定。侵害权利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结果违法进行认定;侵害权利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行为违法进行认定。除实证法规定超标排放为唯一形式违法情形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律事实不是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