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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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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多文 《兰州学刊》2014,(5):175-179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是虐待儿童案件的适用难点。只有在目的论体系视域下,从形式上贯穿虐待儿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体系,实质上厘清法律体系保护目的导向的虐待儿童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能破解这一适用难点,使具体案件处理更为正义。  相似文献   

2.
王磊 《学术探索》2013,(5):69-72
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罪已经成为司法实务领域一种控制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审理这类案件的规定较为概括,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和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从犯罪的性质入手对民间矛盾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客观标准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应当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量刑时除了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外,还应考虑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权利,但无可否认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和价值,因为即使是奴隶也必须被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加以对待,更何况罪犯只是被刑事处罚的公民,其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人格权的保护必须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一定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刑事处罚的目的就是惩戒,以此来威慑罪犯,达到减少犯罪的最终结果,所以在保护罪犯人格权时必须坚持惩罚性原则为先;尽管罪犯在监管场所中应该积极主张个人的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以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的人格权,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监管场所的混乱。在对罪犯人格权进行具体保护时,法律应当协调现行立法,加强对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规定,对监管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当罪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明确的、完善的救济措施,既要保证罪犯申诉、控告权的有效实现,也要保证罪犯诉权的有效实现: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罪犯人格权受到监管机关侵害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建立巡回审理制度,便于罪犯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二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c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立法目的,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使之逐步…  相似文献   

5.
对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效果的讨论不能脱离刑事实定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可以通过阻却对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虽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且在“双罚制”的背景下,这一从宽量刑情节理应能够惠及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在程序法层面,当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阻却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加以追诉。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除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外,对其他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但不能作出无罪裁判。  相似文献   

6.
唐鸣  刘安正 《江汉论坛》2023,(2):129-136
宪法和法律对我国两种直接选举都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的原则。一直以来,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高于选民资格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但近年来,村(居)委会选举却对这一原则予以变通,政策法律法规实际规定了或倾向于规定候选人高于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资格条件。为排除和避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候选人乃至成员,应当修改刑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一切刑事处罚执行期间;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从而使得在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上两种直接选举能够达至统一。  相似文献   

7.
姜涛 《学术界》2024,(2):41-59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8.
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办理实现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其申诉机制的逻辑起点和终点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对公民的救济。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专门领域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到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申诉人息访罢访的可能性。因此,精通专门领域、掌握专门技能的专家成为涉及专门领域问题的申诉案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中设立专门型专家将成为可行趋势。  相似文献   

9.
杨德文 《兰州学刊》2011,(8):208-210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中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保障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错误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及主要观点和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期找得到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之道。我国司法实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不开庭的审理方式进行的,这种现状极大地阻碍了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二审开庭审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上,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我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0.
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核和处理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使所处理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这是我们党总结了大量的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同案件检查一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在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金钟 《南京社会科学》2012,(4):97-101,109
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涉及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两部分,其中,合同案件中争议条款的内容及解释、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其后果处理以及侵权案件中权属的确认、侵权的事实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审理的要件及难点。较之一般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结果更易受到社会的关注。但从结果看,不满意的声音常有之。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既要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要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公正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使用人的规范,公正的力量应着眼于让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法律不是当事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公正的目的在于善意理解法律,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13.
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  相似文献   

14.
在澳门回归以前,由于澳门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澳经济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也具有特殊性。各法院基本上依照国家有关涉港澳台和涉外的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8号”文的附件(《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文的附件(《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的精神援引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各高院的请示作出司法解释以作为指导。至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冲突,基本上也是遵循《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来解决。澳…  相似文献   

15.
在犯罪率日益呈上升趋势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紧张状态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分流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就显得意义尤为重大。尽管我国法律已经体现了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关内容,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重构简易程序,增设处罚令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是当前实现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16.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通常会引发争议。通过对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判罚罪名、行为类型、刑期认定、案件周期、是否上诉等进行实证考察,发现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隐含了以下伦理问题:一是刑事罪名框定不适当扩张,凸显国家权力干预与个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二是有期徒刑广泛严格适用,凸显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三是刑事处罚的污名化效应,凸显社会利益与个人负担之间的冲突。公共健康伦理契合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所隐含的伦理性,可以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提供价值指引和设定伦理规范。在公共健康伦理视阈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应当以社会正义作为底线价值,同时充分考虑可允许性、相称性和必要性等正当性条件,在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7.
蒋铁初 《北方论丛》2005,(2):152-156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精神病人享有刑事处罚的特殊待遇.对精神病人刑罚的减免总是与特定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这表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根本问题,应否给予犯罪精神病人刑罚减免,主要考虑因素是这一减免是否会对封建社会的基本统治秩序造成损害.法律对精神病人按病情轻重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优待措施,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无论是犯罪时患有精神病还是审理时患有精神病都按精神病人给予优待,这一做法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理性的一面.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法庭审理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先入为主”、“先定后审”、法庭审理的间接性和书面性、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作用在庭审中没能充分发挥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法庭审理的诸多弊端:法庭审理形式化、走过场;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正确性;违背了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违反法律和无根据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这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相似文献   

20.
孙晓光  王方浩 《理论界》2005,(10):91-92
近年,我国刑事自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对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对证据不足的处理两个方面加以分析,旨在能对审判实践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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