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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2.
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主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对象。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合理、有效地填补环境侵权所发生的损害。于是,现代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其主要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兴起、损害填补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结合国外的情况对以上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代农业生产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极易引发环境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生产者无力承担相应的“同质”损害赔偿责任,故适应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趋势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是构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从理论依据和可行性的双重角度可将其界定为:包括农业环境侵权责任、自有场地治理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必要费用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6.
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核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须遵循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责任限制、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国家介入、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中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即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赔偿法阙如、国务院《批复》无法有效适应现实需要。中国应该考虑到发生核事故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尽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与维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和维度是两个基本的但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首先,讨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认为这两者具有统一性,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却都存在共同的不足;第二,运用一个代表性企业的扩展利润函数,证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造成社会责任问题,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实证依据;第三,利用第二部分的结论,证明企业经济责任不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维度主张:以禁止损害和损害赔偿为原则的强制性社会责任维度和以福利增进为原则的选择性社会责任维度.按照这一主张,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关涉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行使的冲突,在构成上不要一味地以纠正正义理论强调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还必须以功利主义理论考虑行为人利用环境资源为社会带来的利益,故应以行为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并援用忍受限度论来判断之.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损害已实际发生,以损害结果而非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来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民事责任更为契合.此外,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缘于立法存在的“皱折”,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熨平”,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作出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此,平衡双方的利益,更有利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9.
李靓 《调研世界》2013,(4):59-62
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仅靠行政处罚和诉讼的方式不能完全消除污染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方式之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优势。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给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性平等的环境权利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对于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2种形式来实现,把基因污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由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此外,实现基因污染的社会化救济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是基因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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