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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应当正视行政法和刑法的共性和差异性,以良性的行政法治为基础,实现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刑事法治。刑法和行政法诸多差异的根源在于其基本原则的不同旨趣:一是"法"的指导原理不同;二是"法"的渊源范围不同。在立法层面应当注意:刑法的空白罪状援引行政法补充的合理范围;小犯罪圈模式国家刑法介入行政管理的合理限度。在司法层面应当注意:行政法的修改对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的影响;从实质上把握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引用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解释刑法时应当慎重审查。  相似文献   

2.
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有序转化,对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联动,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污染证据提取的专业性和及时性、环境污染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是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学理基础.由于受行政违法与犯罪二元立法的影响,当前我国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机制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诸如部分环境行政证据转化后找不到对应的刑事证据种类、环境行政取证难以满足刑事诉讼要求、证据转化审查形式化等.通过落实"应移尽移"原则、分化对应证据种类、规范环境行政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力度等方式,可以破解上述问题,实现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有序转化.  相似文献   

3.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问题。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有的民事及行政制裁在环境保护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强化和支持民事、行政法的规定,各国政府将目光转向了更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刑事制裁,环境污染的刑法保护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应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从德国环境法典草案的夭折,到环境立法体制的重构,再到新环境行政法体系构成的分析,总结对中国环境法立法有益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环境的立法,可借鉴德国环境行政法体系的构成和立法技术,更应学习德国环境立法与行政治理有机结合的法治模式。在此前提下,建立以环境基本法为统率,以自然资源与能源法为主、环境污染防治法为辅的中国环境行政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上和行政法上之双重意义.刑法意义上之"超越职权"与"行政越权"并非完全同一;"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羁束权的滥用;"行政不作为"犯罪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需完善,核心在于罪名分解,并注意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广度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犯罪圈的大小,其界定需要参考《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的规定。要进行食品安全类行政犯罪犯罪圈的扩展,也应注意刑法和行政法的衔接与协调,而不应盲目照搬域外规定。食品安全犯罪圈的未来扩展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的扩展。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深度即刑法打击力强弱的程度主要由刑事立法中的刑罚设置和刑事司法中刑罚权启动的必然性程度两方面决定。  相似文献   

7.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8.
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行为对象的判断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之结果的判断均需借助于环境法,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法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判断需借助于行政决定,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附属性。污染环境罪在刑罚设置和法益的解释上对其他具体犯罪类型的依附,体现了该罪的刑法附属性。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断上,除了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还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方式,注重刑法与环境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9.
科学发展观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重要的行政法哲学方法论,既行政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为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与行政审判提供了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方面轻刑适用率和缓刑适用率较高,该特点反映了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对环境犯罪惩治乏力的现状。欲破解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难以满足当前大力惩治环境犯罪需要的困局,不仅要协调好立法层面重与轻之间、司法层面严与宽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且要平衡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之间的纵向关系。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限制其主刑之缓刑适用,这二者是破解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之困局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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