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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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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第一部分重点讨论从人类学起家的“法律论述”理论描述法律语言在诸多场合与情境(例如法庭上律师对法官、律师对当事人和证人、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撰写等)的实际应用。第二部分则兼顾前述的社会语言学与法律论述理论,慎重检视和检讨时下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地位。最后,则针对法律语言的现况,如何在社会语言学、法律论述和民族志等相关领域飞速发展的情况下,配合、因应和进行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之道的结论与建议。  相似文献   

2.
语言是交际最重要的桥梁和工具,法律的制定和公布都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法律的目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而法律语言是法律的主要表达形式。因而,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法律语言必须精确、严谨。然而,在法律语言中,模糊词语或模糊表达也规定着诸多法律条款和具体事由。大量的模糊语言存在于法律语言中,对法律语言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从语言学、语言哲学、认知学、法学的角度对法律语言模糊性及其意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整个法律职业所通用的语言,无论是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的用语,抑或是形诸于文字的法条用语,或与当事人权益有切身关系的法律文件的用语,甚至是法学院课堂上的,较之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语言,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性。这点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皆然。自从法律语言学的开山鼻祖DavidMellinkoff教授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题为TheLanguageoftheLaw(《法律的语言》)一书问世以来,无论是法学界、社会学学界、人类学抑或语言学学界莫不从法律语言学视为具有独立生命力的学科出发,开始重视法律语言的社会地位、功能以及属性。无疑地,正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性亦高的职业,法律语言也就成了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特殊性的语言,象征着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但是若试图仅以这点来概括一切,似有见树不见林之憾。本文有鉴于此,不仅立基于传统的社会语言学理论,更试图从“法律论述”(discourseanalysis)理论出发接近该问题,因为“法律论述”关心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变体,其实际运用的场合与情境,牵动着诸多内外在、主客观的因素,一如国外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所显示。笔者在本文绪论中提出轮廓之后,接着第二部分再介绍语言的功能和作用并适时引入法律语言。继而第三部分围绕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体”或“语码”(code)或“变体”(variety)的论点,针对诸多相关的社会语言学的复杂因素和理论,进行论述与比较。  相似文献   

4.
宪政:价值、形态与表现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政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规范政治权力,从而达到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之目的;其政治形态表现为将国家领域的政治问题置换成法律问题,以制度化、程序化的形式解决谁来掌握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度、如何行使政治权力诸问题;而其常规表现则是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5.
哲学内容与形式关系的可译性与不可译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治民 《唐都学刊》2007,23(4):27-31
可译性与不可译性问题是翻译理论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多角度研究有助于我们看到这个问题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能准确地说明语言翻译的可译性与不可译性问题。内容与形式是任何事物都具有的两个方面,语言自然也不例外,也必然有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语言的内容就是该语言所要表达的思想、信息,而形式则是表达这种思想的语音、文字符号及语法体系。内容和形式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使内容和形式成为两个可以分开的层面,从而使一种语言表达的思想、信息与表达此种思想、信息的语音、文字符号及语法体系分开,使语言之间的翻译有了基础,一种内容有多种形式的表达,进一步说明了语言之间的翻译是可行的;内容与形式之间又是统一的,使内容与形式又难以分开,从而产生不可译现象,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进一步说明了语言之间的翻译还存在着不可译现象。在翻译中,可译的是内容,内容的不可译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译的是形式,形式的不可译是永恒的、绝对的。  相似文献   

6.
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体对现代法律和法治主观把握状况的标尺,包孕着法律形式观现代化和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的标准,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状况则是评价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程度的综合性指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观念是现代法律形式特质的主观心理确证,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形式严整性观念,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谐的观念,法律的程序化观念和法律的效益观念;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内在法权关系和现代法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它包括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相统一、个人权利主张与社会利益维护相统一、人格平等和坦然面对差别相统一以及法律是维护合法权威与防止、制约权力滥用的统一的观念等具体价值指标.  相似文献   

7.
崔燕 《社科纵横》2012,(3):73-75
哈贝马斯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建构,对古典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和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进行学理的批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缓解或消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张力关系提供了"哈贝马斯式"的理论出路,即哈贝马斯所建构的用以摆脱市场崇拜或国家崇拜"两难处境"的法律范式。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关照在于,实现非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与建制化的意见或意志形成过程在程序过程和交往形式层面的"耦合"。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内里的"问题意识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当下的隐喻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翠 《社科纵横》2010,(2):176-178
俄罗斯彼得堡语言类型学流派是语言类型学研究中重要的团队。他们自成立之后不断发展完善。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成果上独具特色。在许多语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与当代美国类型学流派相比,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同异之处。  相似文献   

9.
洪堡特的语言“内部形式”现在几个世纪中一直影响着语言学、心理语言学、诗学等众多人文学科的发展.俄国洪堡特研究的代表人物施别特的著作《词汇的内部形式》对洪堡特语言哲学的系统研究被认为是填补了欧洲洪堡特研究史上的空白.施别特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追溯洪堡特语言学理论的思想源泉及评价其理论体系在人文学科发展中的作用,而是旨在揭示洪堡特理论的真正内涵.施别特从哲学视角对“内部形式”进行了语言学、诗学的跨学科阐释,厘清了“内部形式”术语的内涵,区分了“内部形式”和“外部形式”,认为在俄罗斯文献中“内部形式”应用的语境更加宽泛,可以在全部文化哲学的语境中使用,包括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施别特对洪堡特语言“内部形式”的哲学思考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在21世纪的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对当今的语言、思维、文化、心理的整合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0.
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我们首先概述法律语言学的兴起,总结出国内外界定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三种学术观点(即法律属性、语言和法律的关系、法律语言的研究素材三个不同的研究立足点),综述法律语言学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多元的学术视角即综合运用修辞学、逻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厘清国内外法律语言学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语料和研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最后,从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建构、研究方法、实践与应用等方面展望中国法律语言学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律语言学综观研究旨在帮助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学学者了解法律语言的研究状况,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法律语言研究的最新成果,加速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步伐.  相似文献   

11.
王青林 《求是学刊》2004,31(1):74-79
法制下法治和法治下法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存在。法制下法治之治理主体单一,法治下法制治理主体多元;法制下法治依赖国家法正义观支持,法治下法制依赖多维正义观支持;法制下法治以人为治理客体,法治下法制则以人和法律同为治理客体。在特定历史阶段,法制下法治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民主勃兴和社会转型的逐步推进,法制下法治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瓶颈,应为法治下法制的理论和实践所突破。法治下法制是多元法律规则并存于社会与依法办事之法治原则的结晶。通过各种法规则的冲突、互动和整合,法治自然会从理想走向现实。  相似文献   

12.
亓光  王晓冬 《学术交流》2006,(12):64-67
能源法哲学是人们对人类与能源沟通的价值原则和依据以及对人类与能源沟通中产生的知识体系的反思,它揭示了能源法运作的基本规律,说明了能源法的目的和意义,描述了达成上述目的和意义的原则与方法。能源法哲学既关注能源是什么,又关注能源法是什么并具有逻辑和语言的证明性。但是,能源法哲学并不是单向度的理论体系,它既需要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对能源法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理性反思,又需要强调能源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价值。因此,在“能源法的哲学”和“哲学的能源法”的视野下,当代能源法哲学应该通过体系的理论性和现实性为人类社会揭示如何实现美好的能源生活的可能。  相似文献   

13.
法律意义标志的诠释学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晖 《求是学刊》2002,29(4):67-74
法律是人类通过规则所构筑的意义体系。然而 ,当人们对法律意义进行诠释时 ,所得出的法律意义每每大相径庭。这反映了在法律意义的理解上 ,“只要有理解 ,理解便会不同”的道理。那么 ,如何寻求法律的意义 :有人主张通过追问法律的合法性寻求其意义 ;有人主张通过品读立法者意志寻求其意义 ;有人主张法律的意义就在于法律的文本 ;还有人主张法律的意义在于人们通过对法律的对话而形成关于法律共识。文章站在诠释学的立场上 ,对如上法律的意义标志作了学理解说 ,以证成法律意义标志多元的诠释学理由  相似文献   

14.
戴津伟 《求是学刊》2012,39(3):91-95
修辞作为一种调动情感和诉诸日常合理观念的说服技术,能够增强法律的公信力.然而,法律修辞并非修辞在法律领域的简单运用,普通修辞建立在公共信念的基础上,注重大众所认可的合理,法律应用强调专业性质的法理,修辞经常诉诸情感,而法律则是逻辑推理的领域.在发挥修辞说服功能的同时,要想限制其对法律的侵蚀作用,我们必须以法律人群体的合法理念为标准,注重逻辑推理,增强对抗性论辩,克服修辞对法律的消解作用.  相似文献   

15.
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的运行目的是为了法的实现。法的实现应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法实现的过程就是法的运行与操作的过程。法实现的动作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紧密相关。法实现的途径既要立足法自身状况因素,也要从经济基础、文化、社会等广阔背景审视。  相似文献   

16.
重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础,是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基本目标.为此,他首先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然后通过普遍语用学将其交往行动理论、商谈论与法律理论联结起来.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区分构成了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他基于法律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主张引入商谈论来调和这种紧张关系,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有效性理论.  相似文献   

17.
凯尔森和哈特对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凯尔森将规范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而哈特则将规则作为法律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分别是他们认识法律的基本概念。凯尔森通过规范的观念强调了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逻辑体系的存在,奠定了法律科学独立的基础;哈特则通过规则的观念强调了法律同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使法哲学在西方学术界重新恢复了活力。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对两位分析法学名家的理论可以有进一步的理解。  相似文献   

18.
国际强行法的出现改变了国际法体系纯粹由任意法组成的局面,使得国际法获得了“公法”属性,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公法”.国际强行法的约束力并非根源于主权同意,其法律渊源与传统国际法大相径庭.国际强行法与《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共同促使国际法律体系出现了一定规范的等级秩序,前者在于维护所确立的法律关系之排他性,后者在于确保宪章义务之优先性.  相似文献   

19.
彼得拉任斯基心理法学说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其主要内容包括 :法学方法论 ,法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和国家 ,法与正义、道德 ,法的功能与发展等。虽然彼氏关于法是具有命令和归属性的法律冲动的定义不可能揭示法的本质 ,但他的学说却可能成为后人在法学研究中建功立业的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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