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诗涵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70-74
本文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事由的分类、可撤销的方式及后果入手,通过与国外民法典有关方面的借鉴和比对,浅析我国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提出建议,提出应明确规定撤销权主体、有关重大误解的立法建议、显失公平应考虑和注意的问题、撤销权消灭的起算以及最长期限,这样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2.
王芳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本文从辙销事由、撤销权的行使两部分入手,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中相应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制度进行了比较。对传统民法认为应构成民事行为可撤销的各项原因逐一比较分析,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应规定,肯定其合理之处,指出其弊端,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表见代理中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牛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4(3):67-69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本人、无权代理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过失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在民法中居于极为重要的支配地位,将本人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更具有合理性.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即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将表见代理的效力规定为有效,在民法理论体系上有无法克服的矛盾,若视其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可较好地平衡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也可保持民法理论体系的前后一致性. 相似文献
4.
张剑芸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56-60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婚姻法》禁止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结婚,并将与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的婚姻一概做无效化处理,此限制侵犯了精神病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且与《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实践状况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的不同,区分对待严重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将轻度重型精神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平衡婚姻自由与婚姻秩序两大价值并对精神病人的子女和财产权利加以保护,是十分合理的。 相似文献
6.
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是:维护意思自治,以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真实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区分欺诈行为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重在对受欺诈人损失的补偿。我国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规定欺诈合同无效,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惩罚欺诈人。但笔者认为,规定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更符合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大陆法系民法对受欺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分别作出规定,并对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中的欺诈问题和可撤销制度适用的排除作出规定,均值得我国起草统一合同法时借鉴 相似文献
7.
李欣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6):80-83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理论上属于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具有特殊性.从规范模式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经历了由司法解释到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但现行立法规定仍有完善必要.教唆人与帮助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恶性及其对后果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因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根据被教唆、帮助的对象不同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即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8.
沈旭红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23-25
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缺陷,应该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明确可撤销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规范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9.
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思良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2):109-111
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 提出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由于其意识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观点, 并对划分的标准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相似文献
10.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乘人之危”行为屡见不鲜,但是目前中国法律对“乘人之危”的规定失之简括,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为了准确认定“乘人之危”行为,切实维护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从实务和理论方面对该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构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备4个要件:受害方处于确实的危难、急迫处境;乘危人的主观故意;该民事行为的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交易结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因此乘人之危行为的效力是可撤销的,而非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11.
李源植同志在《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3期上发表的《关于民事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所阐明的民事行为中介概念论(下称中介概念论),依笔者管见是不科学的。为澄清是非,现将其非科学性论证如下:一、无视既存概念,未免导致概念游戏所谓的民事行为,是在传统民法上早已形成并有其特定内外涵的既存概念,而不是 相似文献
12.
王凤民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50-54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等级划分不合理;划分标准缺乏准确性;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过于保护;相关配套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针对于此,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重新构建,应依照新的划分标准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个等级,建立并完善宣告、亲权和监护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童付章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5):707-710
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新制度,其内容似嫌过简。我国婚姻法应顺应世界婚姻法发展的主流趋势,缩小无效婚姻的范围,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将18岁以上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欺诈婚、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结婚、精神障碍者结婚等也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对可撤销婚姻应本着保护弱者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4.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发展和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波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57-62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随着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逐步显现的。历史条件的变化造成了权利能力制度的虚化和功能变换,行为能力制度成为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核心。在现代民法主体制度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界定主体属性功能日益强化,控制行为效力功能也逐步扩张。在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应当采取总分则结合的体例安排,应当并存于财产法和人身法部分,应该通过一般条款和其他原则性规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发挥留有余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价值首先在于其在民事能力构造中的独特作用,其次应该在民法理论中合理建构法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疆域。 相似文献
15.
16.
陈洁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1)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未臻完善,立法上仍有待改进。在坚持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明确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界限,重构我国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由;并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石佳友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2):60-63
禁治产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交易相对人及禁治产人家庭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故世界上许多著名民法典对其均有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没有这种制度。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内容、立法例以及在我国民法上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有关规定作一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禁治产制度 禁治产制度,是指通过宣告而使某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从而使他们所作的民事行为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此被宣告人为禁治产人。在民法上,未达一定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常人所应有的认识判断能力。其行为当然无效,他们为当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需经有关机关(一般为法院)专门宣告之。禁治产人与此不同,其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惟通过有关机关宣告始得发生效力,故受此宣告之人、即禁治产人应为成年自然人。这些人或者精神上存在某种障碍,或者长期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和吸毒等不能自拔,故而行事时,尤以在为财产处分行为时无法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所应为之判断。所以应禁止他们的民事行为,主要是财产处分行为(即所谓“治产”)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诉讼权利的代理问题体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的情况;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告的情况。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的权利,大都持支持的态度。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得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文章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唐英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1):105-109
探讨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对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比较,厘清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刘志刚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4)
监护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来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国以来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承认监护制度,但直到民法通则颁布,才使这一制度初步确立。监护制度的确立,解决了监护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维护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场所,无人照管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随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