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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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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近些年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被大量适用,但仍然不乏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鉴于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与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抵牾以及对债权清偿公平可能出现的功能反噬,应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审慎适用”的基本立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可被解构为适用位阶的例外性、适用标准的综合性、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司法裁判的衡平性四个要点,由此可推理出相应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关联企业成员分别破产无法实现清偿公平之时方能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裁判时应综合考量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标准体系,适用范围则应对资产或债权加以甄别,并且必要时适度补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在程序上,裁定适用该规则之前法院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并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以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直停滞不前,以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和限制高消费令为代表的替代性措施的现实效果欠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与《民法总则》有效衔接、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与破产法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界对破产法本质的逐步理解,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障碍已被排除。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应从适用主体入手,采用一般个人破产主义,配套建立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许可免责制度和失权与复权制度,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4.
采用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是破产重整理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企业主体理论,实质合并重整的现实基础是妥善及时处理破产纠纷。指出《破产会议纪要》以后,实质合并重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不一致、对债权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管理人制度规定不周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实质合并重整裁定标准,注重对债权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5.
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6.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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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界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及其程序启动的条件是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前提。文章借鉴美、英、法、德、日等国家个人破产程序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结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 ,界定了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适用主体和程序启动的条件 ,为研究个人破产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相似文献   

9.
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由司法外破产程序和司法内破产程序、再建型破产程序和分配型破产程序、标准破产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以及消费者破产程序等基本类型组成.在债务问题普遍化、各国的破产制度改革以及法律移植等因素的作用下,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结构呈现出多元和趋同的发展趋势,各国愈加重视再建型破产、消费者破产和简易破产,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确立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参照.  相似文献   

10.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11.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12.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个人破产的定义出发,分析反对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四个代表性观点,进而强调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从有利于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克服金融危机、活络经济交易、逐步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达到证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相似文献   

14.
个人破产在当代英国是常见的经济现象,人们也会坦然处之。这种个人破产观念在英国主要形成于近代。在早期社会,破产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破产者是违法犯罪的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视破产为一种耻辱。18世纪破产有罪观开始淡化。随着英国经济社会转型以及福音主义运动的兴起,破产无罪观正式形成,人们逐渐不再把破产视为一种罪行,逐渐接受它是正常商业失败后的结果,破产法不再以防止破产欺诈为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破产主体扩大至个人已是我国破产立法大势之所趋 ,但个人破产制度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认识。本文探讨了个人破产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者行为能力的限制等三个问题 ,以陋解就教于诸方家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 3条将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商人 ,这无疑是对原有破产制度的一个突破 ,但与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相比较 ,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拟从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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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解整顿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并指出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阐述了在完善我国破产整顿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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