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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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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2.
赵志超 《东岳论丛》2023,(8):171-178
《民法典》施行以来,人格权禁令程序在诉讼实践中遭受冷遇,几近搁置。人格权禁令程序功能定位模糊、审理规则欠缺、申请条件不明、救济途径待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法官适用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积极性,也导致申请人心存顾虑。人格权禁令旨在快速实现人格权预防性保护或救济,为适应其迅捷性要求,法院应合理运用非讼程序规则以适度简化程序。由于人格权预防性保护或救济的紧迫性,在申请条件的判断上,对于禁令保护范围及难以弥补损害的认定要进行限缩解释,在证明标准上应采盖然性占优说。人格权禁令是临时性救济,灵活简易的复议程序更适宜作为禁令的内部救济途径。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对禁令不服的当事人还可借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4.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权利实现的新规定,须结合程序法规则加以解释。依据《民法典》第581条,在可以适用替代履行这种强制执行方式时,不得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法院对替代履行的费用有酌定权。如果从《民法典》第581条中解释出独立的"替代履行费用偿还请求权",一方面,该权利会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功能重叠和不必要的竞合;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债权人只有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其履行请求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是广义上的动产担保权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权人不能和平取回动产时,可以先适用以物之交付为内容的强制执行程序,然后可自行变价。《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意指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保全。为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实现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须妥当配置相关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须注重与《民法典》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设定严苛的合法性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不仅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因部分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人格利益,同时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其中肖像权和隐私权规则的规范。两部法律在合法性判定上标准不同,被《民法典》评价为合法的行为极大可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加害风险,故人脸识别设备之安装应当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对于其他类型图像采集设备之安装,应当宽松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的“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构成私人事务的,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适用,依据《民法典》隐私保护路径判定其合法性:引入“公共空间的合理隐私期待”新型隐私观念,并于个案中衡量安装者对立利益。  相似文献   

7.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和《民法总则》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民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指明了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向,学界也应进一步展开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技术及制度内容的研究。应《广东社会科学》编辑部之邀,本期约请了三位学者撰写“民法编纂与适用”专题论文。陈小君教授的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个人信息权益”源于基本权利,经由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而同时具有民法上意义。学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上定位为新型权利或新型利益。然而,个人信息制度的“预防法”定位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独立客体利益的窘境,都无法支持该主张。既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作用是事前预防大规模、技术化的个人信息分析评估活动给既有一切民事权益造成系统性风险,那么个人信息权益毋宁只是既有一切民事权益在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下的全新表达。进而,个人的权益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非因信息分析评估而受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二者不存在竞合或聚合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中的“没有规定”应解释为“没有关于信息分析评估场景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意在维护债权人交易安全和债务人意思自由之间的平衡。由此出发,代位权的客体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的认定则应依债之类型而分别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新增了债权人可合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规定,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加快权利行使的目的。同时,草案还新增规定了管辖协议对债权人的扩张效力。这是类推适用法定移转的债权请求权相关规则的自然体现,值得肯定。面对学说争议,《民法典》第527条并未在“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规则”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创造性地规定了“简易债权回收+限定入库”规则,令代位权的法效果依债权或其从权利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执行措施以及债务人是否破产而不同。  相似文献   

10.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应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合同编》将原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预约制度进行吸收改造,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增设了关于预约的规定。两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的规定更为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应对预约制度予以规范构造,从预约的界定、预约的形式以及违反预约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  相似文献   

13.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主持人语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实施之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和《民法总则》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是民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向。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指明了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向,学界也应进一步展开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技术及制度内容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和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首次引入行为保全,从而有效弥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借鉴国外“诉前禁令”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16.
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部分而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人格权法体系”,二是“人身权法体系”。200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编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该学说目前处于通说地位,但存在局限性。如何协调人身权法、人格权法与我国现行的“人身关系法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未来中国民法典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编纂民法典的今天,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时代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坚持“人身关系法模式”,该模式涵盖“人身权法独立成编”或者“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内,并克服两者之不足,是其更新发展。  相似文献   

17.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   

18.
在比较法上,直接承认人格权的立法例很少.我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一是因为人格元素有被保护的需要,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格元素衍生出来的财产有巨大的利用价值.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在解释上应当区分为保护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二者均应当服务于人而非将人作为手段.《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上述类型区分之上.保护性人格权主要起人格保护的作用,而财产性人格权还可以被积极利用并取得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配置与人格权的体系构造呈一体两面的关系,无论是人格权的具体类型及其内容,还是人格权体系构造的价值基础,都是通过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来体现的。人格权编的确权规范是对人格权的各种类型作确权性规定,包括宣示各种人格权及内容的宣示性确权规范和明确各种人格权具体权能的权能规范;请求权规范旨在提供人格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规范和侵权请求权规范。为彰显对人格权高度重视的态度,《民法典》规定了许多行为规范和公法规范,但由于二者都缺失了法律后果的规定,其规范价值有限,解释上必须将二者定位为请求权规范的辅助规范方能妥当适用。  相似文献   

20.
殷玥 《广西社会科学》2022,(10):114-123
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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