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2.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3.
股东债权导致股东和公司之间出资法律关系和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混同.股东债权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未对股东债权专门规范,实践中常援引民事债权平等原则解决破产案件中的股东债权清偿问题.对此建议区分替代性出资和因欺诈受益的股东债权,并以二者之中较高者作为居次受偿股东债权,同时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4.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5.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第 3条将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般商人 ,这无疑是对原有破产制度的一个突破 ,但与现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用的“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相比较 ,商人破产主义仍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拟从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及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并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相似文献   

7.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8.
速读     
正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有了实质性进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月2日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和示范价值。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中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或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尚属空白。  相似文献   

9.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破产和解是一项避免债务人破产的程序制度,而破产和解的监督对于破产和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初步建立了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但其中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探讨该制度的意义,结合各国立法经验,分析并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监督机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往往是许多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的制造者。在公司破产状况下,环境侵权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获得清偿的比例较低甚至可能完全无法受偿。应在维护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破产法中赋予环境侵权债权一定的优先受偿性,以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防止公司以破产制度逃避环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欠缺状况,从合理保护破产债权的角度出发,以私法为本位,提出应建立多目标模式的破产法综合目标体系;这一研究对破产债权的清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14.
"担保物权绝对优先"和"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一直是中国民事债权清偿顺位所遵循的两大规则。但该种规则因未考虑到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别而忽略了对人身侵权之债中债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大规模侵权的情势下,如果严格遵循上述债权清偿规则,势必导致《侵权责任法》和《破产法》之间的冲突,造成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在不和谐。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债权中等同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  相似文献   

15.
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取决于整个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批准制度作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重要制度之一,应发挥实质性作用。破产法修改背景下重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应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建立重整企业筛选制度,准确识别重整对象,给予普通债权人基础性保护;准确定位重整计划中正常批准程序和强制批准程序的关系,调整和确立重整计划的批准规则,以给予普通债权人更具实质意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破产法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还与破产制度的运行效果密切相关。破产程序本应将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然而《企业破产法》所构建的以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和司法/行政互动为核心的三重权力体系却令债权人的治理权存在落空风险。为了应对债权保护制度失灵的困境,消解路径应从债权人权利保障的目标定位出发,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坚持债权主导原则,在股权与债权相互掣肘时奉行债权优规则,同时革新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破产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17.
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撤销制度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全面解读方能准确适用。破产撤销行为涵盖不当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两种。符合破产撤销奈件的公益捐赠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当行为给予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应当借鉴美国立法加以细化。  相似文献   

18.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破产法》针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对该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使得这一程序更加简化灵活,并降低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成本。文章在对德国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前提、基本结构,自然人剩余债务的免除、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应采取与普通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得行使抵销权,有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也应经过考查确定是否应对其加以限制等。母公司债权居次受偿的条件应当是:主观恶意、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由此给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足以引起债权人误解时,可以限制母公司的取回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