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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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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于《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司法罪名,在刑法罪数理论上称之为概括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只能按一罪认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修订后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和期货内幕交易两种犯罪,则应分别确立罪名,按数罪论处。对此提出质疑,并就证券、期货中"内幕信息"的认定,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4.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如证券市场充满变数般,证券市场中各种犯罪也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发生、发展也具有此特性。刑法在该罪上的认定与处罚的正确性基础在于罪与非罪之把握,而刑法规定的模糊性给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增加了难点和疑点。这也是高风险、高机率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面临的现实与挑战。  相似文献   

6.
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本文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内幕交易罪是证券交易犯罪中的一种,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研究,其中重点探讨了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即内幕交易行为、内幕消息、内幕交易获利额以及构成内幕交易罪的量度等内容。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内幕交易罪的罪状、法定刑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7.
本文就内幕信息交易罪的概念、立法理由、犯罪构成及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了分析。作者认为,泄露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交易是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及处罚,标志我国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为证券法的创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幕交易罪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客体表现为我国的证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情节和时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9.
正确理解和把握内幕交易罪的构成,正确区分内幕交易罪和非罪,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惩罚内幕交易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0.
论述了在刑法的理论中,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自然犯比较容易,但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法定犯的认定却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出发,针对否定说所持的四个否定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的理由,以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点——利用内幕信息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不作为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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