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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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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显鹏 《南都学坛》2011,31(6):87-90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缺乏据以立足的土壤的。只有在法律层面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之应然分配规则后,真正意义上的"倒置"方有存在之空间。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历史契机下,应将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然后在民事实体法上依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各自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予以详细设置,从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最终建立起证明责任倒置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2.
从不当得利的4个基本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当得利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分析认为,不当得利案件中4个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遵循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规则,但是不当得利案件中消极事实的证明一概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分析结果表明,要在证明责任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突破,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而对于"一方获利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借鉴表见证明及消极要件分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从主观证明责任视角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着适用主体不明确、争论事项不一致、分配对象不相同、研究视角形式化等问题。证明责任分配之规范说理论起源于民事法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异于私法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行政职权为逻辑起点。将行政职权与规范说结合进行重述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当然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在程序设置上与传统三大诉讼程序不同,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必须要作出适当调整才能适应法定的诉前程序。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行政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职权形成违法的要件事实,由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属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证明,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法律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基础,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必须明确主张和抗辩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作用以及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权的效力定位。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分配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多种多样。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并存在不少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文章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证据形成的客观规律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所服务的实体法的价值追求,将知识产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确定为:除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这一法律明文规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同时,文章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此类案件不能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8.
德、日等国在现代民事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调整实际证明手段不足这一缺陷,相继发展出"证明责任减轻"理论这一弥补方案。"证明责任减轻"的本质是通过证明行为规则与事实认定规则的功能来尽可能压缩真伪不明的空间,从而减少证明责任裁判的运用。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包括众多在诉讼证明实践中不通过证明责任方法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制度技术。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程序内在性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程序外在性相结合能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当事人取证能力的薄弱,法官倾向于将客观证明责任转化为主观证明责任来加以使用,笔者得出客观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证方向的指引。而由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中规定的极为不明确,导致二审改判率的上升,因此笔者主张在实体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得更为明确,给法官以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1.
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国都在一般规则之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分配权力。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改过去要求医院对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做法,有加重原告患者举证负担的嫌疑。这种新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知,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后,司法实务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解释。  相似文献   

12.
论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民事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这一术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两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13.
以20世纪60年代的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日本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针对公害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发展出了不同于传统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包括盖然性法、间接反证法、流行病学法等推定方法。我国则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特殊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现保护受害人的政策目标。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对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通过对中日的比较,可以发现日本的做法更为谨慎,其在坚守科学证明的前提下兼顾受害人保护的价值追求;而我国则更注重于受害人保护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证明的最终目标是寻求事实真相。我国应当在坚持现有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在审判实务中探索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实现政策考量与法律逻辑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当事人主义;其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则深化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并促进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其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建立了较完备的证据证明规则.  相似文献   

15.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已经以民事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弥补单一通过制定法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确保法院及时审判案件和充分实现个案的妥当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和规定的适用将会导致不合理的分配结果两种情形下适用,应当由各级法院依据一定的准则进行,并且应当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19.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则是这一核心中的核心。但我国证明责任制度问题重重。在弄清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要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多角度进行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20.
事实真伪不明是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客观事实状态。由于此种状态无法直接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得出裁判,因此,需寻找其他的处置方法,如搁置判决、调解、法律规范的特别安排、证明责任等。现代法律所普遍认为的最佳处置方法即为证明责任规范。但在当前实务中,对于真伪不明的理解和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均存在诸多问题,这也成为正确裁判所必须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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