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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2.
最近有的单位来信询问:退休职工从事个体、集体经营期间退休费如何补发?川劳险〔1993〕62号文件就此专门作了如下回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精神,对退休人口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的退休待遇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①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国发〔1984〕26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91〕179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一  相似文献   

3.
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询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按时缴纳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在停薪留职期间因故伤亡是否能够按因工伤亡处理?最近,四川省劳动厅制定下发了川劳险〔1995〕28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劳险〔1989〕33号)已对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新的规定前,仍应以此为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相似文献   

4.
咨询台     
布拖县汽车队职工鲜开明来信询问:没有新的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之前,护理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3]11号文件规定:"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为各市、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以后每年7月1日随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计发的护理费。""按上述规定计发护理费后,原已享受的护理费标准高于现行办法的,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地区,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可按此规定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5.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3号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具体规定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  相似文献   

6.
咨询台     
配偶在西藏工作的企业职工可否享受西藏探亲的待遇最近,一些企业和职工来信咨询:配偶在西藏工作的企业职工,能否享受西藏探亲的待遇?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川劳人险〔1983〕49号)规定:进藏职工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享受年休假制度,可以利用年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因此,四川省的企业职工不再享受西藏探亲的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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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咨询: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否已有新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四川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最近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8号),作了如下新规定:一、适当提高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参照近期当地民政部门调整后的社会救济标准,在原规定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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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但由于在实务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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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来函来信咨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厅、省总工会最近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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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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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川委发〔1995〕7号)文件中就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离休前有职务的,不同职务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生活补贴:按正厅(局)级享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按副厅(局)级享受待遇(含提高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按正处(县)级享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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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甘江区粮站熊应旭同志来函咨询:曾在部队出席过军先进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的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经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4]64号文件《关于荣获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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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应如何确定根据劳办发〔1995〕50号文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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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因工致残的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最近,省劳动厅根据近年来工资制度改革和物价调整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临时工因工致残补助费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川劳险〔1995〕36号),决定将临时工因工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费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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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实施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就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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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市《关于请求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的请示》(南府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劳社办[2002]72号)规定,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退休的人员,退休前一直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应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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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今年是省级统筹运转的第5年,企业养老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制度。根据这些新情况,现就1996年度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统筹范围、对象、项目原则上继续按省政府川府发〔1995〕97号文件规定的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项目执行。其中对原纳入国有企业省级统筹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省政府川府发〔1995〕97号、30号文件和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规定,移交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不再列入1996年度省级统筹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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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东方集团公司工会来函询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发后,企业职工还能否享受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发出了川委办〔1991〕45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假,你们可照该通知精神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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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的退休待遇四川省劳动厅1994年8月26日川劳险〔1994〕35号文对四川省冶金厅《关于建国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职工退休享受100%退休金问题的请示函》中明确回答如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8月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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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有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怎样计算?国有企业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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