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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在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上分别承载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律行为构建整个民法学体系,对法律行为本质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从民法学体系宏观的角度探讨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未能有效区分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其要件应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已经生效合同的评价。在合同生效要件中 ,应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应进行的登记和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转移应进行的登记。另外 ,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不能再生效和无效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它是指缔约人在为缔约而互相接触后从要约生效时到合同成立前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其内容包括诚实信用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产生的原理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要约生效后到合同成立前的期间内,性质是明确的法定性,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4.
近代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认为,要约意思表示像其他场合意思表示一样,在到达之后即发生效力,既产生对表意人自身的拘束力,也赋予受领人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资格。我国《合同法》在采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既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又规定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于是,第16条的含义与第18条便发生文义冲突。本文认为,虽然从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考虑,要约到达后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更具合理性,但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对第16条第1款文义中"生效"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含义在原则上仅具有赋予受要约人承诺资格的效果意思,从而使《合同法》第14条、16条以及第18条、19条的含义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采用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1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就要约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其中关于要约内容的确定性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项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才算明确?特别是对价格要素而言,在缺乏价值条款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订立合同,以及第14条与第55条的关系.对此,公约第14条应和第5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只要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很明确,价格条款的缺省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构成障碍.  相似文献   

6.
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相似文献   

7.
我国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未成立和无效均当作无效合同处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增设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的条款,完善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制度,但对某些情况究竟属于未成立、不生效还是无效,存在不同理解,以致归责不当.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合同成立与未成立、有效与无效的要件,以期促进理论的发展和司法的公平.  相似文献   

8.
在信息化社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没有变化,但是,具体制度有很多创新。规定电子代理人,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归属。要约、承诺的电子化,使得收讫确认制度有必要确立。为了确保交易公平,通过网络发出要约的主体,应该给予受要约人充分的机会考虑是否接受要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承诺可以依法撤销。鉴于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应该规定网络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9.
论电子合同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有关电子商务的国内、国际立法及示范交换协议,着重探讨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撤回、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等,并对我国新《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予以了剖析。  相似文献   

10.
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探讨,分析了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形及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着重研讨处于合同成立到合同效力未确定状况的三种类型的合同.即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者撤销权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和具体情形,在这一部分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12.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的最前置阶段,是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消灭)的根基。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当事人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消灭)而忽略合同订立中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易引起侵权法上的责任。要理解合同订立中的请求权基础构成,有必要厘清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制下,为更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认可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订立中的竞存,摒弃合同订立中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13.
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由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合同、政府监督管理三部分架构而成,其中排污权交易合同居于核心地位,彰显其民事法律性质.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是政府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初始分配,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二级市场是排污单位之间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再分配,更多体现的是意思自由,属于真正的市场机制.现实中人们普遍关注排污单位之间的点源交易合同.面向未来发展需求,点源与面源的交易合同大有潜力.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客体、成立、生效及效力有别于传统民事合同.合同主体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几种法律责任,呈现竞合特点,且竞合性责任的承担不是择一适用,而是同时适用,以保证对受损利益的全面完整救济.  相似文献   

15.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别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奕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相似文献   

16.
未生效合同并非尚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只是在约定或法定生效条件成就前部分发生效力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前后处于双重义务的结构状态,生效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准备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受合同给付义务约束。由于合同准备义务产生于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因此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在出险时能否获得赔偿金。新《保险法》第13条、14条针对旧法的不足,对该问题以及保费交付做出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投保人尚未交纳保费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但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两种情形下,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对...  相似文献   

18.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确认其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制度已经能够涵盖合同生效制度的内容,现行合同法将其一分为二有不妥之处,建议立法上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19.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这在司法实务上似无疑问,但司法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司法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交付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并且有牺牲受益方的信赖利益之嫌。惟其如此,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重新审视并区分合同之有偿与无偿,对其作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20.
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在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成年人自身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家长虽然参与缔约,却只是代理人;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一般也都具备了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要约邀请,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发出同意入学的函件则为要约,这些函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此外,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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