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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伴唐某结婚近40年都相安无事,谁知到老了却发生了感情危机,并闹起了离婚。2个月前,我们在达成协议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唐某所有,唐某补偿我房屋价款16万元。最近,我经过冷静思考,觉得自己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了,因此想反悔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想找唐某要回那套住房,而由我补偿她房屋价款16万元。这要找唐某协商她肯定会拒绝的。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变更财产分割协议?读者万成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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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结婚已经10年了,去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我被买断工龄,并得到了9.5万元的补偿款。我失业后,由于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妻子对此十分不满,经常和我争吵,还提出和我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妻子提出要分割我的买断工龄补偿款。我觉得离婚后如果我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可能就要靠这些钱养老,就不同意她的提议。请问:妻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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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经由法院自主对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合集。在签订非诉讼离婚协议的时点,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影响构成该协议的解除身份关系行为、财产性处分行为的效力。通过原因行为理论作用于确认身份关系终止行为及确认财产性处分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在受有不利益时获得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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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现在北京打工,我与前夫董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孩子归前夫董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协议同时约定,在过年或休假时,我可以探视孩子,并且可以和孩子同住一段时间。今年5月份,我回老家时想看看孩子并和孩子住几天,但前夫董某和其家人不让我探视孩子,并将孩子送到外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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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曾经是20多年的夫妻,5年前协议离婚后,两人少有交往。但为了争房子的事,二人相见于法庭。前夫占着房子不搬,她和儿子在外租房住"我要求他立刻搬出我家。"郭霞情绪很激动,她希望法院判决前夫张磊履行两人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把房子还给她和儿子居住。事实上,早在2007年,两人就因为离婚纠纷,一起到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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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远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2-128
婚前按揭房屋的原始价值当中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婚前已还贷款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等三部分款项,婚前按揭房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应该根据婚前按揭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产权归属。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婚前首付款以及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与婚后偿还贷款的数额的比例,计算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具体分割夫妻财产时,再计算应该对个人财产返还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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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1):31-36
在我国,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国外协议离婚的介绍、对我国协议离婚立法历程的回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及导致这种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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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为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参照适用”技术在此条中的适用问题,仍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基于此,文章从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教义诠释入手,澄清“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参照适用”的语词意旨与技术原理。随后,考虑到离婚财产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故可通过抽象价值的检讨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证离婚财产协议可得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正当性。最后,解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可得出其运行的基本构造和逻辑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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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协议离婚立法规定了离婚的考虑期、法院的离婚确认制度、离婚的户籍申告制度及对离婚的无效和撤消制度,相对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立法,更加严格与完善。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协议离婚立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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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表象。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则设计则为这种失衡提供了矫正的可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达成的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成长利益密切相关,带有浓厚的身份性和道德性。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离婚协议中赠与人撤销权的具体属性,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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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对80后夫妻婚后口头约定AA制,各自收入各自管。可离婚时,两人却为一方存折里的存款及股票资金起纷争。最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以诉争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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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藏女士来电咨询:2004年,我与前夫毕某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问题,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因为我们双方结婚时都属于再婚,年龄也都比较大,再婚的目的是为了老来有伴,所以虽说两人之间有各种矛盾,但还是在一起生活了数年。2010年3月,我们之间的矛盾实在无法协调了,就通过当地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且考虑到由于我身体患有疾病,常年需要吃药治疗,法院同时判决毕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我生活帮助费300元,直至双方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