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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高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6)
党中央转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干到户“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会逐步发展成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这就说明,包干到户既与合作化以前的纯粹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根本不同,又与完善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那么,包干到户的特点是什么呢?我认为,其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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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农村合作化的实践,认为通过农民合作而形成的有集体经营内容的经济形式,可以称之为农村合作经济,也可称之为农村集体经济,因而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和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当作逻辑同一的两个概念。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基始产业内容是农业生产。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演变过程。对其演变的特点和趋势,本文试作浅要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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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既是造成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农村诸多矛盾存在的主要根源。当前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对贫困农村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发展集体经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集中力量干大事;可以增强乡村干部的凝聚力,巩固基层政权。贫困地区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其次,扶贫资金应向贫困农村集体经济倾斜,县乡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还要与科研院所挂起钧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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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是近几年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中涌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承包经济的深层次演变。由于社会主义传统理论的影响,一谈到个体经济就联想到资本主义,所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现代农村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传统理论的矛盾冲突还是很突出的。怎样找出症结,解开这个矛盾,为大力发展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这是当前比较迫切的问题。本文想从四个方面谈些看法,不足之处,欢迎指教。 一、从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收入的分析中看现代经济个体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农村现代个体经济,不仅自身发生了强烈膨胀,原集体承包经济也逐渐被演化成个体经济形式。其收入链条显著延长。根据劳动者个体经济特点分析,其收入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被劳动者个体化了的联产承包收入;二是狭义的庭院经济收入;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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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私营经济,按照我的理解,应当包括这样三个部分: 一是个体经济。目前符合这一概念的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改革以后的家庭承包户虽然具有相当程度的个体经济的特点,但是主要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因而可以说是一种集体—个体所有制,不宜简单地说它是个体经济。二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行以雇工经营为主的资本主义经济。一般称它为私营企业。三是因引进外资而产生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类经济成份的准确用语应当是国家资本主义。但是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同上述第二部分经济成份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差别只是在于,一个是中国人开办的,一个是外国人开办的。由于有雇工经营的私营企业是人们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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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党的十八大之后深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历史、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身份地位困境、产权流转困境和可持续发展困境。身份地位困境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不确定,职能定位不清晰;产权流转困境主要表现在产权流转的封闭性和产权流转机制不畅导致农业要素市场化程度不够;可持续发展困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单一、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税收优惠少和收益分配过度分红。破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困境,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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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昭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10):34-45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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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是在手工劳动和半自给经济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它实质上是更大范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型集体经济。这种自然型集体经济成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桎梏,其特点是:1、不存在私人所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业上的主要生产资料,在以商品形式由国家拨给或由集体从外购进后,在集体范围内就不算商品了,而变成了集体内部的产品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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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10):13-24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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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集体经济是发挥农村党组织核心作用的保证何求党在农村的政治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指壮大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不包括农户家庭的收入.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实际上它又是一个十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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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人带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本文从能人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行动逻辑、有效发挥"能人效应"的制度路径以及激励和规范能人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理机制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能人作用机制,并根据四川和甘肃三个集体经济强村的田野调查进行验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衰落并不意味着"能人效应"失效,只能说能人在集体经济发展中有效发挥作用的机制尚不成熟.从现有集体经济强村实践来看,能人之所以愿意投入大量资源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除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外,还有政治身份、威望声誉等社会收益需求,具有鲜明的理性社会人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构建能人高效动员集体内外资源的制度,主要是通过自组织授权和弱化基层政府管制,赋予能人集体经济经营决策自主权,并建立能人能够公平争取外生资源的体制机制.为了统筹协调能人逐利性与集体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既要从制度上确保能人投入能够获得可预期的合理物质和非物质回报,也要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外部监督和信息透明化机制,在有效激发能人参与热情的同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精英俘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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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外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在农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能否有效实现,制约着集体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农民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和谐.政府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程度、外部性支持力度,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因此,政府只有科学地把握政府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程度、外部性支持的力度,才能找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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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营运效益,维护和巩固农村经济物质基础的客观要求。是否管好农村集体资产,发挥其效能,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基层组织建设的巩固,关系到基层政的稳定,从而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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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始终是主导力量,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存在着个体经济,还有中外合资企业。这种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现实,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坚持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正确认识各种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于贯彻党的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对于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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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成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典型组织形式,但在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没有完全按照股份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构造。要解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失效问题,关键是兼收并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制度优势,在清晰认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本质基础上,正确理解此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政策精神,吸收试点地区的经验,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未来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为实现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应当坚持民主管理、对外来资本和社员资本保持适当开放、采用按人投票的表决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分配机制、采用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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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虽然立法上有很多称谓,但其核心主体主要为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前者是指农民集体,后者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应该是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执行者,而不能以其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意志,更不能以其管理人员的意志取代农民集体的意志。在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与管理(行使)主体的关系上,关键在于在立法上建立“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形成与表达的科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