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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对司法的最终断案和实现司法的目的有着实际的司法价值。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在有些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举证困难的现象。举证责任的承担,涉及刑事诉讼制度、价值、模式等基本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和犯罪中难以证实的情节,作出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实体法中某些特定犯罪,我国证据法也应考虑在控方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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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证据的核心问题,其关系到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内容等问题;对其的正确认识和了解,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我国行政立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自己对行政举证责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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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主体在诉讼中对全部事由担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而是原告方也应对发动诉讼的特定事由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 ,而应法定化 ,即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并非全部由程序法规定 ,而是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 ,特别是对倒置的事由必须由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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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的,是对依该学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分 配结果的修正。其实质是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否认 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就不存在法律事由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4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对举证责任 倒置理论的完善,在立法技术上也更加科学,但是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笔者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概念 入手,结合《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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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更为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又变回原状。法律规定的变化应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患方权利,但医方负担过重,应当改变,但不应回归原状。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由患方对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医疗过错举证证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转由医方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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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核心问题。本文从现代法治的角度,阐释和讨论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之间的合理关系。"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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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患方和医方应分别对哪些事实进行举证,以及谁应承担败诉的风险等问题。文章结合新的《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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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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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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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作为我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中所明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被告方也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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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无法保护公民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就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不能简单地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应首先将性骚扰案件合理分为权力型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尔后再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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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规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其准据法的确定,因具体规范的性质不同而根据冲突法规则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为保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易,减少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不同而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不确定性,证明责任规范的准据法适用应与实体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结合冲突法规范的其他制度进行综合考量,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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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权力分工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追诉者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权的需要.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权力之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且几乎不受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导致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追诉推进性"倾向,不利于防错、纠错以及保护无辜,不适应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需要,应当向制衡型转变,即在制约措施设置上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纠正相结合;制约权力滥用与强化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并重;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权力分工,并合理设置权力之间的制约,注重权力制约程序化,实现制约规范化;以及适当强化被追诉方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以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质化、有效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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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仅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保障的必要性及其完善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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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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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其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更是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明标准仍有不合理因素,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因此应予重构.较为科学的做法是以法律真实统领三大诉讼,但对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区别对待.就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说,还应在这一标准内部凸显适用灵活性和体系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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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变化,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陈述其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出庭时的法律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二审判决。但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即使一审判决错误,也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评断,二审则旨在纠正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传统理论关于刑事审判对象是"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的观点显然不适合二审和再审。只有将"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为刑事审判对象才是恰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