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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不同的是,早期英格兰走上了一条行政司法化的道路,国王通过司法完成了对社会的控制.被动、消极、中立的司法程序使得王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司法化使得早期英格兰司法获得较早的独立;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作茧自缚”;社会秩序在平稳的司法治理中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尊重;早期英格兰地方自治传统得以维系.因此,行政司法化很好地契合了宪政的内在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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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 --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探讨主体性的基本涵义出发,认为司法主体性理念的确立经历了从道德主体到法权主体再到程序主体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指导,文章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检讨,认为它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文章认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当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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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为了人民福祉而进行的更为正义的人类秩序谋划.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而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且处罚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政诉求.宪政的重点是制约权力,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政理念的指引下担负着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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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人口政策,其制定与贯彻必须符合宪政的基本要求,也只有在宪政框架下以人权为指引才可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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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宪政民主制度的解读中,我们了解到,政治文明其实是一种基础性的保护式文明,它为人类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保护平台.它以人性幽暗为其文明制度的价值预设,以限制政治社会的强者为其要旨,在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张力之间,制约政治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以护弱限强的低调智慧,寻找人间正义,避免人间冲突,成就人间秩序.因而,制约性与保护性是政治文明的制度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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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显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9(4):28-32
宪政与法治是现代世界历经各种制度模式优胜劣汰之后而形成的基本共识。当代超国家治理机制的出现打破了主权国家时代单一的权力制衡体制,形成了多层次和多样态的宪政格局,法治因此演变为多层次和多样态的规则体系和多层次和多样态的程序化治理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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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近年来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这与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法院审理案件效率低下,甚至有些已经到了使案件当事人无法容忍的地步;简单裁判的现象严重,案结而事不了,申诉案件激增,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日渐加深。适应中国实情的司法改革应注意要正确认识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要慎重运用司法裁判权;推行"阳光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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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描述了西方世界对民主失败的基本认识,并从民主与法治关系出发分析了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本文认为,西方的民主文化是复杂的,既有对民主的推崇,亦有对民主的批判.纯粹的民主制并不能限制权力的扩张、保障个人权利,从而出现失败;法治强调制衡权力与保障权利,为民主失败提供了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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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国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1):30-34
宪法解释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如此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只有从民主、法治与宪政关系的高度入手,才能抓住分析和解决宪法解释问题上相关分歧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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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哲学的本质是如何看待人.以王道仁政为基本特征的儒教宪政,建立在“天人合一”的人性假设上,以贯通天、地、人的圣王统治为前提,以民本思想为基础,以中和为天下之达道,以贵民、富民、教民为核心职责,以人性的自我完善和实现天下大同为目标.施行这样的“王道仁政”,君王的统治就符合天道民意,否则,革命将重建新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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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8-174
通过实行司法公开,产生一种"倒逼机制",即倒逼司法公正、倒逼办案质量和效率、倒逼权责统一、倒逼改进司法作风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其核心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其前提是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来看,旨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及保障人权,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清晰可辨,其目标是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实现司法正义,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倒逼司法正义,司法公开是目前司法改革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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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原则的政治形态,公正审判权正体现了作为公民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具有权利维护和权力制约价值。中国要建设宪政国家,就必须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公正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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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在现代完政国家,程序性辩护制度应在宪法和刑事诉讼中力求良性互动.因此,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不能局限于刑事诉讼法,还必须关注宪政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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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在现代宪政国家,程序性辩护制度应在宪法和刑事诉讼中力求良性互动。因此,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不能局限于刑事诉讼法,还必须关注宪政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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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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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和金融规律及国情,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提升金融司法层次水平,加强金融司法改革力度,健全常态有效沟通机制,以完善金融司法监管依据,提升金融司法监管质效,发挥金融监管合力,实现金融司法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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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康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案是富勒洞穴探险者案思想实验的原型。通过对该案原初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无先例可以援引时,法官进行司法分析需要权衡不同决策的利害后果,进而选择能够激励对社会有益行为的法律立场;而对判决理由的论证所采用的道德性话语表述,则是为了获得服判效果进行的修辞。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以富勒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忽视了司法表述与司法分析的不同逻辑要求,使得一个蕴含着深刻司法智慧的案例成为了悬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