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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暗渡陈仓工业用地擅建别墅
2002年8月,某省某市计划发展局批复同意该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新建综合业务用房900平方米及附属用房120平方米.同年9月,市建设局向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2003年7月,市计划发展局再次批复同意某公司新建综合楼2800平方米,生产附属用房2000平方米.其后,该公司未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以建"职工之家"、"职工宿舍"名义,新建了连体别墅式二层住宅楼两幢,共占地1427.1平方米.因群众举报,该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11月立案查处,并于2004年5月举行了听证会.2004年6月,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交还非法改变用途的142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14271元.某公司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行政职权行为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某市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该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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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赵某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8年8月1日到2011年7日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8年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加就职培训.主要是由专门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果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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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邢某 李某诉称:我因房屋拆迁,急需购买住房.经邻居邢某介绍与王某达成了协议,将王某拥有的有权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的翠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给我.2006年9月22日,我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经济适用房房号转让金8万元.王某向我出具了收据.此后,邢某称,该房指标是王某母亲所有,要求我再向其支付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金2.3万元,所以我又向邢某支付了2.3万元,由邢某转交给李桂英.邢某向我出具了收据.2006年9月25日,我又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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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1年9月30日,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承租村委会所有的房屋及土地,期限5年,租金为每年15万元,从2001年10月30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止;承租期间,原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王某所有.《协议书》签订后,因经营需要,王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在所承租的院内平地上,又新建房屋6815.75平方米,上述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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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的赵玉英在房产中介公司的运作下,与房屋卖主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格式合司。合同墨迹未干,赵玉英听说房价可能下跌的消息,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反悔不买了。房产中介公司认为,按照合同上白纸黑字的条款,赵玉英若不买房就必须支付2.5万元违约金。赵玉英不依,房产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房产中介公司能打赢这场官司吗?赵玉英真的要按照格式合同条款支付2.5万元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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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始末] 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年12月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2月.合同期限三年,即至2010年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时到公司报到.报到之后离开公司前往市场,此期间自行安排休息时问,下午无需回公司报到,每周休息一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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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7日,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天涯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著名大学中文系博士肄业生张鑫林3万元,并且刊登致歉声明.不过,这起曾在2006年引起广泛争议,并被媒体称为"网络通缉令"第一案的索赔案并未能就此尘埃落定,天涯公司称将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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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7日,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天涯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著名大学中文系博士肄业生张鑫林3万元,并且刊登致歉声明。不过,这起曾在2006年引起广泛争议,并被媒体称为“网络通缉令”第一案的索赔案并未能就此尘埃落定,天涯公司称将对此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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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