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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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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8):1-8
诉的合并提出和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诉的合并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尤其是合并审理的相关程序性规则几乎完全缺失,因而从程序规则的角度对诉的合并制度进行完善尤显重要。为此,我国立法应当从诉的合并的形成规则、诉的合并在审理上的特殊规则、诉的合并在裁判上的特殊规则等三方面去完善诉的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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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问题的诉讼保护形式体现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诉讼.但由于司法政策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的冲突,导致中国司法实践对公益诉讼采取回避态度.因而建议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根据诉的利益来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在利益的判断标准上应当强调公共利益保护优于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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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的本质在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有序性和补充性,这种实体上的规定如何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存在不同认识,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对所有责任人一并起诉时,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之间关系的确定;二是债权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时,补充责任人抗辩权的行使。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当结合补充责任的性质、效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将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识别为普通共同诉讼,并参照主观预备合并理论处理;债权人仅起诉补充责任人,法院不能直接追加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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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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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害诉讼的频繁出现,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文章首先从2008司法解释入手,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然后比较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得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为保护第三人权利提供更好的途径选择。最后,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域外规定,提出我国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具体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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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诉的要素对于诉的识别具有重大意义,此问题之关键即是诉讼标的这一要素。本文通过分析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利弊,尝试提出恰当的诉之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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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关系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既判力问题,意义重大.学术界先后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以及新形成之诉说等众多学说,但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纠纷的双重性与诉讼目的的双重性,决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非传统单一诉讼类型所能解释,其兼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之双重性质,应为兼有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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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则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规定为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但并非凡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均成立异议事由,而其他实体权利则包括占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且在某些具体情形下需作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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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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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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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4):91-100
在具体执行标的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不得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标的不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案外人可以以其对该具体执行标的享有以取回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可以以其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迁出或阻止向受让人移交该具体执行标的,但不得请求排除拍卖或变卖等对该具体执行标的的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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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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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因共同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必要共同诉讼受理,但《侵权责任法》又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权,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行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共同侵权受害人的利益,也使得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本文通过研究共同侵权责任之诉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问题,进一步探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缺陷,并立足于优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同时兼顾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重构,以期达到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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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契约法的发展滥觞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出现,它是从侵害令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诉讼形式。从14世纪开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中逐步发展出了一些现代契约法中的理念和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