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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史哲》2015,(5)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法规,历史影响深远。近百年来学术界对均田制展开了大量研究,研究的中心议题包括:均田制的渊源和实施背景问题,均田制的目的、作用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均田制的性质问题。关于均田制的渊源,一般是从北魏百年历史发展及中原传统土地制度中探寻,大多追溯到北魏初年以来实施的计口授田以及西晋的占田制,或进一步上溯到曹魏屯田制、汉代名田制、战国授田制、西周井田制等,既强调北魏初前期制度的影响,又认为均田制的渊源具有多面性。关于北魏均田制出现的原因或背景,往往是和其目的或作用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主要是在分析李安世均田疏及孝文帝均田诏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论述,即实施均田制就是为了解决豪强兼并、贫富分化而导致的民众贫穷饥馑的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认为均田制既有抑制豪强兼并的一面,同时更强调均田制是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目的是使无主荒田与无地农民结合起来,其在恢复北魏农业生产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也就是其所体现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主要是围绕均田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还是私有土地所有制,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孰轻孰重的问题展开论述,也有个别学者强调均田制体现了拓跋鲜卑的农村公社性质,或者是带有村社性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总的来看,学术界关于北魏均田制的观点还存在较大分歧,应该说尚未形成最后定论。  相似文献   

2.
均田制从北魏至唐历时近三百年,在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建国以来,史学界很重视对均田制的研究,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前期曾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一九七八年以来,又展开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再探讨。据统计,建国以来先后发表的专题性论文已达六十余篇,若再加上各种涉及均田制研究的文章,那数量就更多了。现在,我们试将建国以来均田制研究和讨论的情况作一综述。  相似文献   

3.
刘进宝 《西域研究》2008,(1):139-145
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作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是国内外史学界研究的重点或热点.国内外学者在均田制研究方面的成果,可以说实在太丰硕了,仅国内出版的专著就有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及修订本《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杨际平《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其增订本《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日]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日]铃木俊、山本达郎等著《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发表的论文可以说是以千万计.一般认为,均田制研究应该说没有剩义可言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在对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诸问题的研讨中,有同志据北魏均田令中“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魏书·食货志》)一段提出,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说,“丁男的桑田不是国家授给的,而是人们  相似文献   

5.
北魏大和十年(486),李冲提出设立三长制的建议。经过激烈争论,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得以推行。党里邻三长负责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摇役和兵役。三长制配合均田制,使荫庇户口脱离宗主,成为均田制下的农民,对于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赋税收入,起了作用。三长制和均田制一样,在  相似文献   

6.
均田制度是创自北魏,相沿实行至北朝、隋、唐,直到唐朝安史之乱以前,方宣告彻底崩溃。均田制初行时,原是北魏开国时期,招收流散和安置迁徙人口的一种荒地分配的办法,後来到了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才变成系统的土地制度。是以封建国家定期配分的假公有制,代替蒙强大族往意扩占的私有制。它仅限制了豪强大族,除在原来占有的土地外,不得再恣意兼并掠夺;政府将无主的荒地和新被豪强占去的熟地,按照法定的制度,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或游食无业的流民。这一措施,可算是对战国以来土地私人所有制度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使中国北方因战乱而死去的私人大土地所有制,暂时失去复活的机会;同时恢复了北方自汉末以降二百年来的残破经济,加强了北朝中央集权的统治。最後,奠定了隋朝统一全国的经济基础,结束了三百年来南北分裂的局面。  相似文献   

7.
传统中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其最典型的特征便是产权分立.西周分封制度之下的井田制、北魏至唐的均田制,都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土地产权分立(分割)的例证.五代至北宋土地私有化愈演愈烈,但又兴起了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与"一田两主"的土地产权分立方式又大行其道.总的来看,在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条件下,"土地公有"的传统在中国源远流长,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方式同样影响深远;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占耕")的分立,以及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割,都是民间行之已久的习惯.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曹魏田制,渊源两汉,而重点不同。西晋的占田制和课田制,就是曹魏田制的继续。后来北魏到唐的均田制,又和西晋田制有因袭关系。可以说,从汉末到唐中叶六百年间,土地制度大的改变开始于曹操。但在曹操评价的讨论中,一般只重视曹魏的屯田制,而未注意占田制之存在于曹魏。这正是曹魏田制的主要方面,它下开西晋、北魏正在于此。因作此篇,以为补苴,并供商讨。  相似文献   

9.
均田制自北魏太和九年至唐中叶,历时近三百年。在这近三百年中,均田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直为历代所沿袭。然而在具体内容上,则不断地因时势变迁而有所损益,不断地发生着演变。均田制的变化,不惟发生于嬗递相交的各朝代,而且还发生于各朝之内。北魏、北齐、西魏北周、隋、唐都颁布均田令,又都不断地调整、补充和修订均田令。遗憾的是,各朝均田令修订的具体时间和内容,除唐代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外,其余各朝皆无比较明确而翔实的记载。这给我们全面、系统、准确地研究均田制的发展演变带来了很大的困  相似文献   

10.
李建军 《贵州社会科学》2007,211(7):140-147
唐代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大变革时期.在这一历史变革中,土地制度的转型与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极为显著,两者相辅相成.均田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民身份地位的提高,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唐中叶,均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的兴起,在经济制度上则更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已取得的相对自由.  相似文献   

11.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唐代安史之乱前后的社会经济情况:公元前六二四年——唐武德七年——李唐统治者施行了自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虽然由于到了李唐时,李唐掌握的土地就益发不够多,故施行的益加不彻底,但总是施行了的。  相似文献   

12.
均田制首创於北魏,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继承和发展。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起,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实行为止,均田制从施行於一个割据政权而扩展到在全国范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历时三百年,其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历史内容,必须给予比较正确的评价。过去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尤其是对北  相似文献   

13.
"土地还授"在唐代"均田制"研究中极为关键,是"均田制"作为一种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土地耕种及取得赋税.传世文献中没有提到官员的应受田,<田令>中关于职事官的土地还授只是具文.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记载中.土地还授是根据<田令>的规定来执行的,也只是参考.因此,"均田制"不是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土地还授"只是田令当中的一种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14.
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授受问题,迄今史学界意见不一。一些同志认为,永业田是人户原有土地,并非由国家实际授予。有的同志又提出,初授的永业田皆是由国家授给的,不包括农户原有土地。我认为,永业田中既有人户原有的土地,也有国家直接授给的土地。现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从北魏至唐,桑田(永业田)的授受即土地的来源,应是既有人户原有土地,又有国家直接授予的土地。下面,我们分而论之。北魏颁行均田制度,其实质是为了限制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兼并,解决土地争讼,使流亡农民、无地农民与国家所掌握的荒闲土地相结合,使他们成为国家的均田  相似文献   

15.
均田制述论     
均田制始创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历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存在了将近三个世纪。本文试对这一土地制度进行初步探讨,就教于有关专家、学者。 一 北魏是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道武帝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解散了原来的氏族组织,使其成员定居下来,成为国家的编户。这一重  相似文献   

16.
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先秦时期基本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封建领主制。唐代中期均田制崩溃后,实行封建地主私人土地所有制。自汉至唐代中期的八、九百年之间,乃是一个过渡阶段,这个过渡阶段封建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在名义上的国家所有与实际上的私人占有的结合与交叉。而这种结合与交叉又是通过汉唐间田制的一系列制度变化和规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唐代均田制的考察发现,均田制度设计与运作实效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均田农户实受土地只有40唐亩左右,尽管与实际耕种能力相适宜,但是由于承担的仍是100亩土地的赋役标准,造成农户负担异常沉重。传统社会无法提供均田制扎根生长的土壤,统治者的阶级属性和剥削本性决定了农户生计处于一个低水平的状态,这就很难把均田农户固化在土地上,所以看似合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只是一个陷阱,得到的是双输的结局。  相似文献   

18.
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19.
关于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的性质,史学界多年来不断进行探讨。有人认为:“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也有人提出:“永业田并不是完整的私有土地,而应是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土地”。我的看法是,尽管从表面上看,永业田似有某些“私有”的迹象,但究其实质,仍属于国有土地范畴。 认为永业田属于私有土地,或认为其具有国有、私有二重性质的同志所持的一条基本理由是,“永业田(即桑田)‘得听买卖’”(《钱文》),“永业田可以买卖,完全反映了它的私有性”(《武文》)。诚然,在北魏至隋唐的均田令中都有永业田可以买卖的规定,但本文需要辩明的是,永业田的买卖是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  相似文献   

20.
《天朝田亩制度》新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太平天国起义时揭橥了上帝教教义和反满“民族大义” ,没有提出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私有不符合太平天国上帝教反对私有制的教义。与历史上的“均田制”比较 ,太平天国立国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没有类似“桑田”与“永业田”私有的规定。《天朝田亩制度》的“分田”与“均耕”只是平均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以实现在此基础上的产品的平均分配和“同享”。重审《天朝田亩制度》 ,可以发现“平均分配土地”只是对其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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