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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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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称谓不同,具体指向亦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单纯以补偿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忽视了保有人特别是车主利益,并有悖于侵权法基本原理;保险及各种社会救助基金的兴起取代了保有人承担责任的体系位置.有必要反思《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表述.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考虑机动车的双重属性,其责任实质由特别安全保障义务转化而来,特别安全保障义务随实际占有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危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危险的管理义务和掌控能力而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为驾驶人,保有人一般应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作为驾驶人担责主义的例外规定主要有:驾驶人作为受雇者;保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2.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4.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致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同时实行过错相抵制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行为的违法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的事实以及机动车交通致损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已经在进入寻常百姓家。由于顺路,情谊关系等原因,驾驶人好意同乘亲人、朋友、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外出办理事务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善意的驾驶人是否有必要承担受惠人的安保责任,对其权利义务又是如何限制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等等这些目前尚不明朗的问题。因此,笔者试图结合理论上的研究与实践中的判例,对好意搭乘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到一个相对全面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他们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过于笼统,应当加以适当修正,细化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及免除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对抗要件。而在机动车挂靠运营活动中对第三者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则与如何确定挂靠机动车的"所有权"有着重要的关系。车辆挂靠经营属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在对外关系上,应以车辆登记的被挂靠单位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并与挂靠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其特定要义,其基本宗旨在于对机动车事故所产生的不幸损害进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和谐统一的法律秩序,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和侵权行为法的完善,能够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雇佣关系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国立法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雇主责任制度,学界对雇主责任的理解分歧较大.<论雇主替代责任>通过分析雇主责任与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认为雇主责任与替代责任制度在责任形式,逻辑起点与价值追求方面都具有共通性,论证了雇主责任的性质属于替代责任.在此基础上,对适用归责原则理论理解雇主责任的观点进行了辨析,并从内、外部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等方面对雇主替代责任的具体承担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与第12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0起案件判决中,存在同类侵权行为不同责任认定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对法律条文本身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误解。四个条文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四个层次,只有把握法律条文逻辑关系上的四个层次,才能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才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数人侵权责任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在交通事故损害领域,除了严格化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得到全面推行,还有各种类型的无过失保险机制。受害人人身伤亡中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部分财产损害等实际损失均能通过保险机制在缴纳保费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进行分担,但大部分精神损害仍由受害人承担。由于强制责任保险与侵权制度相结合,在减少事故纠纷、降低运行成本方面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而纯粹无过失保险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此种历史与比较法视角下的交通事故损害分担模式无疑对我国交通事故问题的解决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于 2004年 5月 1日生效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第 76条第 1款第 2项的规定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大部分人认为其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即路权)的理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这一点。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此条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公平。本文试图通过使用经济学以及法理学的方法对该条进行学理分析,以便提出作者对该条…  相似文献   

15.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相关观念、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现阶段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实际困难。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7.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且严格区分共同责任中的不同责任形态,从而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控制监督下的隶属关系,是指以雇佣契约或以作用于劳务提供过程中的现实的控制监督关系为表现特征的一种从属关系。在校车服务由学校自行提供,校车归学校控制监管,校车运行路线、学生接送时间均由学校确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适用雇主替代责任。校车服务由他方提供,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客运合同,除特定情形下可认定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一般不适用雇主替代责任。在学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有选任、指示过失的情形下,可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适用雇主替代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租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未采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一界定标准。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并未规定单一的危险责任原则。因此,风险开启、危险控制、运行利益等均不构成使用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机动车所有人将具有安全技术缺陷的机动车租借给他人或者将机动车租借给醉酒、无驾照之人,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亚于拼装车、报废车所有人的转让行为。举轻以明重,立法者应当重新评估租借缺陷机动车或者向无驾照、醉酒之人租借机动车的危险性,统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与第51条,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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