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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2.
读了1990年第二期《辽宁大学学报》所载石英同志的《罚金刑初探》一文,觉得讲的有些道理,但有的地方还应商讨,尤其文中谈到我国罚金刑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影响问题,更值得商榷。一、儒家思想对法律思想影响问题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的,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这是不容否认的,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也是人所共识。但并不能因此一提到糟粕或消极因素,便都归罪于儒家思想。对  相似文献   

3.
随着现代刑罚由自由刑为中心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逐步变革与进步,罚金刑日益受到各国立法界与司法界的重视。但罚金刑存在观念游离不定、制度设计欠缺、一些实践操作困惑等问题,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罚金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用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建议在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减少必并制,大量适用得并制及单罚制;增设罚金型易科等方面有所动作。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代刑罚由自由刑为中心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逐步变革与进步,罚金刑日益受到各国立法界与司法界的重视.但罚金刑存在观念游离不定、制度设计欠缺、一些实践操作困惑等问题,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罚金刑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用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因此,建议在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减少必并制,大量适用得并制及单罚制;增设罚金型易科等方面有所动作.  相似文献   

5.
国外刑法典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适用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争议较多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部分进行了调整,不再规定计算标准和罚金限额。无论是从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互衔接的立场出发,未设置固定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上删除了独立适用的内容,却大大限制了罚金刑本身的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6.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单位犯罪现有处罚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单一的罚金刑制度无法达到处罚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刑罚目的,来论证改革罚金刑和增设单位资格刑的必要性。其次,提出了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立法建议,如改革现有罚金刑,增设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取消单位营业资格等针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8.
针婶短期自由刑的一弊害,寻求其非监禁替代措施已成为世界性刑罚改革运动的重要内容。诸多国家或地区中适用面较广、发展较完善的易科处分主要有罚金刑、工作罚、保护观察及资格刑。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可在我国确立短期自费刑易科罚金刑、资格刑制度,引入社区服务刑,完善限制自由刑,以更好地实现教育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其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更是对我国刑法传统的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产生巨大冲击 ,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 ,对新刑法中罚金刑展开讨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再论罚金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在各国的刑罚体系和刑罚理论研究中均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自由刑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如前西德70年代之后,罚金刑的运用率高达84%,日本的罚金刑运用率高达96%。罚金刑的地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上升为主刑,如日本、法国、意大利以及我国的台湾。我国1997年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由原刑法20个罚金条文增加到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本文分为三部分,拟从罚金刑的经济理论基础为切入点,通…  相似文献   

11.
新刑法对罚金刑的大量制定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之间的矛盾日渐显著,研究罚金刑的传统范式(工具理性)在面对上述矛盾时并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关罚金刑的价值理性应当引起重视,以刑罚价值的视角对罚金刑进行考量是一条有益的理路.研究表明,对罚金刑进行刑罚价值层面的研究给立法抑或司法都会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与自由刑及生命刑相比,罚金刑是一种较轻缓的刑罚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人们对罚金刑的认识不断深入,立法和司法上日益重视罚金刑,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罚金刑在新刑法中的适用我国的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是三种基本的附加刑之一,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修订后的新刑法在总则部分对罚金刑的地位、裁量原则及执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分则部分对有关罪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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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对单处罚金规定过少,无法发挥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执行难等问题,影响了罚金刑作用的发挥.文章从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行力度等措施,改善罚金刑的适用现状.  相似文献   

14.
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两岸现行刑法虽然都把罚金刑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且其内容也不乏共同之处,但罚金刑在两岸刑法中的地位、适用范围、数额、执行措施等方面,又存在差异。本文试图从法律文化渊源的角度就上述几方面对两岸罚金刑加以比较研究,区别异同,探讨二者立法上的得失,为完善大陆的罚金刑制度提供一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罚金刑的理论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为逻辑起点,提出了重构罚金刑理论的基本思路:即将罚金刑定位于主刑系统;增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罚金刑的裁量依据;建议对无执行能力的人一律易科社会服务令;设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完善财产先行扣押和查封制度;制定《关于追缴罚金的具体办法》;依法明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中的“判决”包括罚金刑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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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涵义与完善杨清元一、罚金刑的涵义、发展趋势及利弊罚金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财产刑范畴。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它的扩大适用己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英国治安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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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罚金刑数额立法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存在很多弊端 ,主要表现为 :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 ,倍比罚金制导致罚金数额过高 ,限额罚金幅度没有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 ,单位犯罪的罚金没有数额幅度。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途径是 :对自然人犯罪应当规定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制 ,对贪利性单位犯罪 ,应当以涉罪数额为基准 ,规定倍比罚金制 ;对非贪利性或无涉罪数额的单位犯罪 ,应当规定等级点数制罚金。  相似文献   

18.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与旧刑法比较,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但是,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罚金刑减刑制度是意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一个设想,它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经济赎刑”出现较早。《尚书·虞夏书·尧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这里的“金作赎刑”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赎刑”。“金作赎刑”就是用黄金赎罪以免除刑法认定应受的刑事处罚。“经济赎刑”则是用钱财赎罚以免除刑事处罚。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赎刑”也较为盛行。仅就罚金一项来说,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适用范围很广,连遗弃罪和诽谤罪等条文也规定了处以罚金。英国《刑法》中有罚金条款的竟然占条文总数的90%,日本《刑法》中罚金占条文总数的84%,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金钱赎免刑罚。实质上这就是“经济赎刑”的具体体现。资产阶级的“经济赎刑”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刊法》的任务就是要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适用刑罚中,不允许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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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叶青 《南都学坛》2004,24(6):1-13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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