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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陶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6):145-147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的开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但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特别是其主体的界定。文章全面分析了此罪主体,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2.
李智良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4):104-106
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未遂形态,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确实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为标准;对该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则应根据参与共同受贿的主体身份不同,分为四种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3.
马冬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1):73-76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4.
陈琳琳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119-123
在受贿罪客体各种学说中,廉洁性说是恰当的。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肯定论诸说都存在与受贿罪本质的矛盾之处,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会使问题迎刃而解,会与受贿罪本质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本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删除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立法不能脱离实际,要总结和借鉴先进经验,要具有可行性。本文从立法学的角度入手论述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立法应如何理性设置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主观要件或是客观要件都不合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陈琳琳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55-59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岳臣忠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15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它与职务犯罪——受贿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和与受贿罪的区别等几个方面论述了该罪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10.
间接受贿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罪,间接受贿成立受贿罪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二是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都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三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间接受贿不构成犯罪。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受贿案相对较少,理论探讨不多,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如何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存在着一些分歧。笔者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剖析,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38-48
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2.
尹振国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7(4):54-60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李海峰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0):95-101
为应对受贿犯罪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步对受贿罪概念和成罪条件进行了修正乃至重新界定,司法处断中呈现出六个典型态势:主体要素认定的多元化,强调行为人所从事工作的公务性特征;职务要素认定的关联化,强调职务行为的抽象性特征;财物要素认定的宽泛化,强调贿赂标的之功能性特征;收受要素认定的实质化,强调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实际控制性特征;交易对价要素认定的虚置化,强调谋利行为的身份性特征;主观要件认定的简洁化,强调目的要素与手段行为间的证成性特征。厘定司法认定态势,有利澄清模糊认识和惯性思维,促进司法精准处断个案。 相似文献
14.
丁华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142-145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所谓主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犯罪构成的各要素中,超出故意内涵之外的主观要素.这种认识,不仅有利于避免理论争议,而且也有利于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成立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为机关说,即董事作为公司的机关,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则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成立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公司法人的董事;董事的行为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董事的行为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 相似文献
16.
彭旭辉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职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杨信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2):83-86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8.
李勇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97-100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生效后,普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具备了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和医务人员认为此类行为既不属于受贿罪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只有从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商业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刑法罪名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的刑法后果。 相似文献
19.
刘伟丽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55-61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身份上如何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般情况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可以从所在公司、企业的性质、委派的主体以及是否从事公务三个方面判断。但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使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及国有参股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时已明显滞后,建议通过扩大委派主体的范围、取消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差别来实现刑法的平等保护,以解决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宋诚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38-39
长期以来,围绕公司能否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争论不休。随着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颁行,立法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然而实务界对此仍难以接受,对此实有论证的必要。同时,有关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仍需进一步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