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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5 毫秒
1.
近年来,恶性交通肇事事故的频发重新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实务界对交通肇事罪的思考,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问题直接关涉被告的基本人身权益,而实务界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问题已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报警候处行为既是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站在刑法的视角,该行为与去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观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将肇事者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规定为自首,但将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规定为自首.该规定部分内容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导致重罪轻罚、轻罪重罚.  相似文献   

3.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情节上的细化 ,尤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量刑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然存在很多分歧。本文从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出发 ,通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犯罪”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实中,对交通肇事罪涉嫌犯罪的初步认定依赖于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而这些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影响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行政性因素进行分析,有助于澄清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罪名较为普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不一定逃逸,但行为人一旦逃逸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多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逃逸对肇事者而言无疑在情节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从法益保护和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敦促肇事者主动履行救助和民事赔偿义务,共同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7.
在对刑法第 13 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上 ,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 ,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分门别类地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8.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4,24(2):100-102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而非定罪情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尚未确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不宜认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9.
文章以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为主题,以交通肇事没有逃逸的举动是否等同或包含于自首,肇事者逃逸后成立自首是否妥当,以及否认该罪存在自首是否会带来弊端为中心点,展开研究,并通过分析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论述,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现代社会的节奏加快,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出于各种动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上往往难以操作。因此,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质,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以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将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入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问题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无人驾驶汽车是汽车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但发生损害事故也是必然的.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运行的自主性、驾驶模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当其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相关主体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诸多龃龉,使其不具备课以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要件,这意味着对此类事故无法适用该刑罚.并且导致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其认定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这一疑难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科学技术与各类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对,理性地解决该疑难问题,为中国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和运用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刑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15.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违章,撞了白撞"引起广泛关注、争论.文章从理论、立法、社会实践多角度考虑,认为"行人违章,撞了不能白撞",车方仍应合理分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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