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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2.
经济全球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国家认识到技术标准的重要性,纷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制定、推广技术标准,以期获得巨额垄断利益,使技术标准成为保护国家和地区利益的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相关专利实施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必要专利的认定,这也是促进专利许可公平、合理实现的关键因素。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同时排除商业因素。目前对必要专利的认定多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专业人士进行,但这一认定的单方性可能有失公正。引入第三方专利评估机构独立承担认定工作才是避免不公正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网络粘性等特点,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难于有效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认定腾讯公司"二选一"行为不当,存在着逻辑冲突。仔细分析一审判决发现,一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除了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瑕疵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价值取向及宽松态度。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维持必要的威慑力,在我国竞争文化未形成的背景下,应采取适度严格的反垄断法适用态度。  相似文献   

4.
专利标准化权利边界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标准化容易形成垄断,对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显得非常必要。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中并无针对专利标准化的权利确认,也没有其垄断性的明确判断标准和具体评估方法,更没有针对性的规制手段与程序。专利标准化权利具有正当性,也存在边界。专利标准化权利的边界主要是不侵犯他人专利权,不产生垄断,其中,不产生垄断的法律规制更需要完善。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构想包括应当明确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专利标准化垄断性判定步骤与判定标准,明确标准化机构专利政策的审查,健全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5.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定难以对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和封闭效应的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而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双边市场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和判案经验,我国可以在认定网络分享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时,考虑在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平台企业是否实施了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而且平台企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应成为判断其是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这一主观判断亦可配合客观标准来进行认定。据此,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断结果更为公正、合理及节约成本。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问题及具体情形,分析FRAND原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以为我国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和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EP)是这种趋势的产物。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成为SEP权利人、标准的公共利益、标准实施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该原则缺乏明确含义,SEP权利人等利益主体对FRAND原则的理解各异,导致在许可费确定、停止侵权的适用等方面产生诸多纠纷。通过对华为诉IDC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等典型案例的考察,可以发现FRAND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可费计算与考量因素不够合理、停止侵权适用条件不明确、对过错的认定不具体等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在于:对于FRAND许可费可比较协议的选取确定统一规则,具体的计算方法应遵守四个原则性标准;对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更为慎重,原则上不适用停止侵权,只有在没有可替代的救济方式时才能考虑适用;涉及具体因素则回归到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本身来考量。  相似文献   

8.
标准的制定与运用是当代科研与商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天然的排他性与标准技术的市场影响力相互组合,加剧了标准制定与实施对竞争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条件是消除这一潜在危害的通行方法.然而,其具体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可谈判中纠纷不断.对违反FRAND的许可行为是否造成对竞争环境的损害,各国司法判例的意见各有不同.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回答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FRAND声明的许可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并进一步梳理各国在本问题上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相关规则进行评述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企业可以利用主市场上的地位,取得附属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将支配地位从一个市场上扩大到另一市场。为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竞争机构在评价市场竞争状况以及企业在该市场上的地位时,不得不考虑到相邻市场上的竞争状况,以及相邻市场间的影响,才能认定企业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是反垄断法中的杠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研究杠杆原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FRAND承诺是一种善意协商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请求宜采取限制适用态度,不满足特定条件的禁令救济请求,应当认定为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在考虑Georgia-Pacific因素的基础上,可采用事前技术竞争模式合理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欧美相关法律实践表明,运用多个部门法保障FRAND承诺实施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附有搭售、回授、价格限制、使用区域限制等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许可是否合法要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搭售、独占性回授、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分割市场等均为非法。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但在同一市场有五个以上竞争者,属于知识产权许可安全域,不受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12.
学术数据库商的经营活动涉及知识传播的公益与投资营利的私益之间的平衡。学术数据库并不天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学术数据库商可凭借“独家授权协议”、行政政策等方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学术数据库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实施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使得公益与私益失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应介入予以规制。根据个案中学术数据库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行政处罚、取消不当行政政策、拆分为公益与商业数据库并建立开放获取措施等方式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论美国专利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来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心问题是专利的有效性,美国专利行使权的不公平行为抗辩则把焦点转向了专利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专利的申请阶段.在向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请期间,权利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专利在后来的侵权诉讼中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现行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诚信义务认定的标准还不统一,导致了不公平行为专利侵权抗辩案件判决的混乱.可以通过立法来统一法院和专利局判断不公平行为的标准,修改有关不公平行为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细化对不公平行为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5.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6.
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存在巨大差异,目前中国并没有实现对软件的实质性保护,只限于版权范畴。美欧日对商业软件专利化研究已经超越是否予以保护的基础性问题,而是潜心于如何最合理认定商业软件专利化的技术认定标准问题,甚至正在启动联合专利直通车的跨国计划。在中国国内技术竞争和美欧日软件专利化大幅革新的推动下,软件专利法议题开始纳入中国专利法修改的考量之列。如果熟悉关欧目的立法现状和认定方法,就会对中国市场上的创意保护及开源软件的相关争议有所释解。可以预见的,中国对商业软件提供实质保护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17.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违法性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领域立法较晚,理论和实践都十分缺乏,导致在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系统阐述,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反向给付协议是由专利权人向仿制药厂进行给付,实现和解的协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会促进反向给付协议的形成,限制、排除药品市场竞争,妨碍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目的的实现,应对其展开垄断违法判定.经过多年的争论,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确立了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基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谦抑性、专利范围原则在我国适用困难及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等原因,我国宜将合理原则作为判定模式.参考美国法院的经验,未来我国对反向给付协议垄断违法判定应围绕给付形式、市场份额、给付数额是否大额且不正当、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专利有效性等要件展开.  相似文献   

19.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20.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具有双重效应,正面效应契合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而垄断必要数据、减损消费者福利及阻滞创新等负面效应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存在审查范围过窄、相关市场难以划定、救济措施欠佳限制了审查决定的作出等困境。有鉴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应当增加交易额标准以扩大审查范围,采取符合数据驱动型企业特性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改进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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