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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0):55-57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旨在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 ,维持社会善良的商业道德准则 ,最终实现公正的自由竞争。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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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定,都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客观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加以认定。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认定难和操作难的问题,只有认真分析研究商业秘密的范围,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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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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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个"秘密"的立法意图不同。"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 1982年在《宪法》中提出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 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二 )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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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既包括可以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不可计算的损失,如破产、权利人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可以计算的现有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和不应有经济性支出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引起的权利人因其竞争优势被削弱或被摊薄甚至丧失而造成的应得而未得到的合理预期收入,以及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不可计算损失包括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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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关于商业秘密本身价值是否列入"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商业秘密的鉴定等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时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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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企业人才流动,引发出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越来越多,企业必须想方设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人才流动对自己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就需要每个企业的决策者认真考虑、仔细筹划,如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如何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本文提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再辅之以人才管理的合同制度,才是真正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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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璀菊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998,(6)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人才的流动,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大量增加。据有关报刊报道,近几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每年增长150%。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主要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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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 ,进一步开放国门 ,中国企业将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之中。但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的欠缺 ,在与国外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将会处于劣势。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就是中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 ,保护不力。商业秘密 ,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而且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 ,在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 ,在竞争日益激烈、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 ,我们亟须重视和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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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拓宽刑法所保护的领域,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对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本文拟就其第1条的罪名确定和构成特征作些探究。 一、罪名的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充分发挥罪名的识别、威慑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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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ey Green 《优雅》2021,(4)
提及彩色玻璃,通常把它和巨大的教堂窗户联系在一起.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的彩色玻璃不再是教堂的专利,它已在艺术家们的手中获得新生,走进了日常生活.美国的艺术家Lesley Green利用废弃的彩色玻璃,再加上自己的小创意,制成了无需光照和水分滋养的玻璃多肉.然而Lesley并不满足于此,为了让这种简单的材料有更多的艺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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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并非完全等同 ;在客体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观点排斥另一种观点 ;虚假出资罪一般应以取得公司登记为要件 ,并应包括实际无资者 ;虚报注册资本只能是多报不包括少报 ;两罪可以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 ;两罪的法定刑轻重应当一致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结合成一个选择性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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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著作权法对犯罪和刑罚规定得过于抽象,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冲突。著作权法扩大了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范围。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表述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犯罪构成设计滞后,以营利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制约了法律的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益没有受到刑法的全面评价,刑法保护的权益过于注重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导致了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冲突,从而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受到了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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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开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人们都在认真地思考十年浩劫所造成的悲剧。十年动乱中,最大的颠倒莫过于在人妖之间了,这是发人深省的。难道当时没有法律吗?有的。1951年我国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7年又正式试行了《刑法草案》(22稿)。那上面明确规定:凡是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都是反革命罪。但是,为什么林彪、江青这样的反革命集团,却能在横行十年中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呢?为什么人民制定的对付反革命的法律能被反革命集团用来对付人民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怎样表述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这一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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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3):36-4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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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是指以供流通或行使为目的,依照人民币或境外货币的特征,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和国家保障境外货币在境内正常流通的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就纸币而言,伪造的方法主要有:机器制造、复印、手工描绘、手工刻版、拓印、影印、化学感光等.就金属货币而言,伪造的方法主要有:铸造、电镀等.伪造的内容,包括货币的形状、规格、图案、字形、面额、色彩、号码、印纹等构成要素.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货币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伪造货币罪的目的内容应当表述为"以供流通或行使为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