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对立法行为的规范基本上经历了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型规定、程序化规定到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最后发展到法典化这样四个阶段.《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完善法学体系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制度的法典化,充实了程序性规范,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及可操作性,它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给予了一定的制约,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增加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机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是否违法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安乐死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在被悄悄地执行.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种事情采取了不告不理的态度.文章从法的规范功能谈了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立法的框架做了构想,分析了立法中的难点.立法虽有难度但行为必须得到规范,要使人们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3.
行政立法评估是我国改善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评估是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主体制度的完善对立法评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实践中对立法评估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且各主体权利、义务也未得到明确和保障,因此不利于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目的的实现。只有明确各主体地位及其在评估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促进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运用归纳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论证了地方立法调研的公众参与价值。认为地方立法调研具有立法民主和科学统一的价值、道德上的善与真统一的价值,因而具有道德的正当性。立法调查研究使立法从立法时机、立法内容两方面更准确回应社会的需要,具有满足现实需要的正当性和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实现的价值。但现行地方立法调研制度供给不足,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因此,应当加大地方立法调研适用、调研主体、调研方式选择、调研程序、调研的立法效力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   

5.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民族地方立法过程中亦呈现出制定主体权限不明确,名称随意化等问题.该文从"变通规定"的概念辨析入手,着重分析"变通规定"的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合法性及其适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统一制定主体,规范变通规定名称等建议.  相似文献   

6.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地方立法带来全新机遇。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发挥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地方立法机关的科学决策能力,提高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的效率,增强地方立法机关对立法草案审议的准确度,减轻地方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大数据时代我国地方立法面临诸多挑战:立法机关不仅立法能力不足,而且缺乏大数据意识,传统立法调研机制存在缺陷以及立法机关数据治理存在瓶颈等。在大数据时代,地方立法机关必须拓宽思维,创新地方立法的手段,让互联网大数据成为信息时代联系公众和收集民意的新渠道,运用大数据建设地方立法的新智囊,运用大数据创新地方立法的新平台。  相似文献   

8.
系统地比较1988年颁布的《水法》与2002年修订的《水法》中涉及航道部分的内容变化,并对立法变化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按照立法内容的不同,应从可吸收、可借鉴、应明确、应规定四个方面对航道立法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的日益增多,出现了法规和规章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权限不清,程序不明,固然是产生问题的根本,但立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则是关键所在。完善地方立法监督机制,既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各级立法的权限,又要对立法的各个环节严格监控,同时还要加强事后监督;既要完善监督机构,提高监督者的素质,又要加强监督职权和职责。  相似文献   

10.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