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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了数额犯概念的界定:我国目前对于数额犯概念的界定尚未明确,为了同结果犯为基本罪,结果加重犯为派生罪相协调,宜将数额犯限定在基本罪的范畴内,即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的发生作为基本犯罪既遂形态标志的犯罪。尽管数额犯中的数额是对其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标准。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问题,需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成立犯罪所需的程度,是否能够排除符合刑法第13条中但书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大多数情况下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而不构成犯罪未遂,其往往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方有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张润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3):72-76
数额犯的本质是通过犯罪数额显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额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数额不仅包括犯罪起点数额,而且包括法定刑升格数额。由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在通常属于处断一罪,这就使得累计数额成为必要,但由于多次犯罪行为有的存在未遂状态,计算犯罪数额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同时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变质疑之处,进而导致司法实践的量刑出现差异。以累积性犯罪数额为前提,综合整体既遂说和整体未遂说,可以克服各自缺点,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3.
不能犯可罚性的判断标准,直接体现了刑法基本立场的选择,国内外刑法学界也存在着多种学说以探讨不能犯可罚性的问题和其判断标准。通过厘清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基本理论在处理不能犯问题时的选择与作用,以及对多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印象说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以现代社会普遍联系为考察视角,从预防功能角度出发,尝试探讨加入考虑行为导致不能犯的偶然性及其相关因素,帮助判断其可罚性,并以此修正印象说的固有缺陷。 相似文献
4.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2)
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5.
刘艳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60-63
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事实上不能犯分为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结合外国刑法学关于不能犯的理论,论述了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及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法中的具体-抽象危险犯——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入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泽群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6):630-634,640
具体一抽象危险犯理论的出现是刑法理论实质化倾向的体现之一。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为例,其可罚性既不是建立在作为加重情节的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妨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而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处于不能自我支配的危险之中。行为人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负有防止被害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的作为义务,这才是逃逸行为的可罚性基础。只有被害人存在着被进一步损害的危险、需要被救助时,才应当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从这一立场出发,可以得出逃逸行为属于具体一抽象危险犯的结论:对于逃逸犯罪的成立,虽然不需要具体的危险性结果的出现,但是应当允许对不存在危险进行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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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111-125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杜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31-34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相似文献
10.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马松建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 ,不仅致险源在激增 ,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 ,虽然当代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张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3):95-101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
12.
尹燕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5-97
刑罚和犯罪都是历史的产物,二者相伴而生。刑罚的本质属性内在地决定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在将刑罚本质外化的过程中实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刑罚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其自身的完善以及综合运用其他手段来突破这种局限性。而预防犯罪被主观化为刑罚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刑罚立法和司法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赵运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
法律中立的不彻底性、刑事可罚性的错误认识与公共法锍的不当轻视是刑罚倒挂现象存在的原因.这种法律现象不但背离了罪刑均衡原则,偏离了法治轨道,而且还危及了法律信仰,因此需从各层面寻求刑罚倒挂的解决措施:立法上调整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构成标准与刑罚幅度,司法上减少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犯的刑罚适用差距,理论上深化对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马冬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4):105-108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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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代表作。笔者认为,对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建构产生巨大影响的莫过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正是在此理论基础上,贝卡里亚总结出了一个"普遍公理",其中包含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人道化思想。因此,本丈主要针对贝卡里亚的以上刑法思想做出评价,以期能更深入理解这本经典名著之精神内涵。 相似文献
17.
冯康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31(3)
一直以来,针对在刑罚体系中增设资格刑的问题,学界争论不休.金融犯罪因其职业密切性、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增设资格刑以加强特殊预防的呼声一直存在.虽然金融法律法规中现存的“准资格刑”处罚客观上也起到了限制金融犯罪人再犯能力的作用,但增设资格刑是提高刑罚针对性和统一性的必然选择,也更加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8.
赖隹文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46-51
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缺位使得罪刑关系极其不稳定,致使古代刑法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没有独立价值。罪刑法定主义的阙如导致重视刑罚种类、实施方式和效果,轻视定罪在刑法中的作用。由于古代刑法的身份性使其容易受到宗法、伦理等法外因素左右,导致不稳定的罪刑关系。罪刑关系呈现出较为独特的构造,报应观和礼法思想同时影响着刑罚权的行使,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共存关系,而是在共存的同时存在对抗和博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