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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存在其理论依据。消费者不仅是市场个体 ,同时也是消费者群体的“代表” ,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 ,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消费者“代表”身份的行使。知假买假行为存在双面效益 ,必须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使其更加规范化 ,尽量减少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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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法学界对此亦存在分歧。本文认为 ,消费者可分为三类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的人 ;二是农民 ;三是像王海之类 ,知假购假进而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对于经营者的界定 ,应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 ,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质 ,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此种行为的资格 (在我国即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 ) ,行为人应被认为是“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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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所界定"消费者"在概念上存在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社会功能角度以及完善相关立法的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医患关系"中的"患者"等典型案件中的消费者概念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借鉴各国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完善消费者概念提出了一些治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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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实施 ,规范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使得社会秩序愈来愈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自 1993年施行以来 ,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不可否认 ,在一定范围内 ,消费者的权益仍不断遭受侵犯。探讨其原因 ,关键是司法界对《消法》第 4 9条的理解颇不一致 ,尤其是合同法的实施 ,又产生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性”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分析对该条款如何理解 ,结合实践 ,把握如何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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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共识,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探讨应当集中于其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撤回权产生于上门交易、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其理论基础在于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涉能力的落差的前提下对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保护。在撤回权的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应当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撤回权的一般性规定。在未来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在一体化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在债法中类型化消费者撤回权的保护范围。我国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撤回权的一般性条款时,应当一并规定撤回权的形式要件,撤回权的期限和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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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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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5日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其中提到的“假按揭”风险。本文认为“假按揭”确实已成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最主要风险源头,分析认为“假按揭”风险具有隐蔽性,传递性、积累性和内源性,并提出若干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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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从法理上讲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部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