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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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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和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的不同,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新中  相似文献   

2.
<正> 代位继承是一项古老的继承制度。古罗马市民法即规定,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家父解放的男性继承人之子女,可以取得该继承人对其尊亲的应继份。日耳曼的习惯法本无此制,后受罗马法的影响,也逐渐承认了这种制度。至近现代的各国民事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739~744条,民主德国民法典第367条等,都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也有过规定。封建时期的中国,不仅承认宗祧代位继承,如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嫡长子的长子代位继承嗣位;且在家产分析中,亦有代位承份制度。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国民党政府民法,对该制度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放以来,我国虽未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的民事政策和单行法规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就继承方面的立法,为我国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其第十一条规定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而表现出与其他的继承制度不同的特征,研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范围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4.
继承法三议     
本文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准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的实现条件是被代位人继承权的消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继承,但与债比较.其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张重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方面将继亲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另一方面通过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和扩大参加继承的亲属范围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代位继承权问题上,建议采用有固有权说,让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够以固有的权利进行代位继承;在扩大参加继承的亲属范围问题上,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三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  相似文献   

6.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相似文献   

7.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8.
《小康生活》2005,(3):51-51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继承人的公民因犯罪获刑,除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否则法律并未因此剥夺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人因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民事继承方面立法不完备、司法不统一的局面,这是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的又一重大进展。但在法学界,由于各国立法对代位继承有不同的规定,人们对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范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的代位继承问题的认识尚颇有分歧,观点相差甚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以便统一认识,促进立法、司法及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拟就这方面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1.
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两者应该如何区别呢?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与本厂职工王英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并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1995年结识了南方城市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我父母离婚后,父亲出国经商多年,前不久在国外去世。请问,我要继承父亲在国外的遗产,如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读者:刘坤刘坤同志: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于国外,国内的子女也可以向国外的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  相似文献   

13.
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相似文献   

15.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顺  相似文献   

17.
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移转主义。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在于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遗产分割方法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应有部分之相互移转,仅影响遗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效力。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得的遗产瑕疵,与出卖人有同一的担保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债权,以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为限,负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19.
特留份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逆伦诉和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与特留份的划分,具有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合理限制的独特价值和功能。《法国民法典》在继承日耳曼法上对遗产进行自由份和特留份的划分基础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主要表现在详细规定了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继承人及其顺序和特留份扣减等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在价值基础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性,我国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的过程中,应当在改进现有的必继份制度的同时构建特留份制度,而《法国民法典》上的特留份制度在坚持原则性同时兼顾灵活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0.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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