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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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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舒晓 《江汉论坛》2002,(2):60-6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立标准应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序标准是看法院对其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无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应予改革,应废弃“通知参加”方式,增加“当事人追告”方式和“诉讼告知”制度。鉴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利的诉讼地位,建议确立第三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制度,并取消对其诉讼权利的过多限制,以充分发挥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为粗疏,对当事人转移涉诉标的没有单独的程序规定。从学理上及域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以诉讼承继主义为基础处理涉诉标的转移有现实的意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诉讼承继的适用范围,处理好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保全制度的关系。在民诉法中也应当明确增加处理涉诉标的转移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5.
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司法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还不完善,难以遏制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为了更好的规范诉讼行为,协调民刑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最终实现诉讼价值,有必要构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恶意诉讼罪,通过刑法对当事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徐伟功  贾赫 《社会科学家》2022,(10):130-138
由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冲突、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挑选法院以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国际司法合作的局限性,近年来该领域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中禁诉令频发。域外国家法院发布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禁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仅损害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间接地干扰我国司法主权。为应对域外国家宽泛管辖权产生的消极影响、顺应市场主体的客观需求、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以及积极推动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与运行机制的禁诉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理论渊源、法理依据、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禁诉令规则条款,明确适用禁诉令时应保持谨慎谦抑原则,同时对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违反禁诉令的惩罚措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的地位与诉讼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英 《理论界》2001,(1):28-30
随着刑事诉讼越来越关注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根据传统的以被告人与国家相对立为中心的诉讼理论而构建的诉讼构造也受到了冲击。我国新刑诉法对被害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立 ,给原有的诉讼构造注入了一个新的因素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与其它诉讼主体的相互关系便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新内容。然而对被害人在诉讼构造中所处的位置及对原有诉讼构造的影响未形成一个清晰认识 ,因而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深入探讨。在传统的刑诉目的理论中 ,无论是“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 ,还是“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群体性纠纷可以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机制得到解决,但共同诉讼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十分有限,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效果欠佳,公益诉讼只能在群体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竞合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解决部分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纠纷涉及多数人利益,为了合理利用司法审判资源、提高纠纷解决实效、保障公民裁判请求权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实体权利主体严重缺乏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非实体权利主体对诉讼结果具有更大的合理期待利益的情形下,对诉讼实施权作非常态配置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相悖。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11.
家事保全处分属于特殊保全处分,具有非讼性质。家事保全处分除了具有确保实体权益的实现,防止对财产的恶意处分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维持生活秩序、事证开示、促进争点的显现与整理、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申请家事保全的案件一般应具有给付内容,申请家事保全的标的应当处于危险状态,提出家事保全申请的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等条件。  相似文献   

12.
作者认为,应结合云南实际,从各个层面推进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一体化发展,从而建构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围绕这一基本思路,踏踏实实制定并实施相关竞争战略.作者还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跨区域合作、特色资源与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许多国家的民诉法中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而我国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设置一个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笔者主张在我国民诉法中能设立一个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合理互动,既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4.
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网上仲裁,因为非地域性等特点而在程序法适用仲裁地法时遇到了困境。"非地方化"理论虽然绕过了仲裁地确定的障碍,却无法回避司法监督等现实问题。所以,网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在传统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找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来确定"仲裁地法";二是通过网络空间单独立法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网上仲裁程序规则,为网上仲裁程序法的统一提供示范。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仅追求实体正义,强调纠错功能,有其一定合理性,但过于片面,忽略了再审制度应承载的其他价值。刑事再审程序诉讼理念除应包含实体正义外,还应把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念统合起来,从而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论股权分置的治理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运用戴维斯和诺斯的制度创新理论,提出通过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在发展中渐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认为政府行为错位是股权分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 ,追求客观真实的实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客观真实也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片面强调了刑事诉讼与一般自然认识和社会认识的共性 ,忽略了刑事诉讼之不同于其他认识过程的特殊性。应当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并在以法律真实作为诉讼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现代文明、科学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权利的确认并不只是取决于实体法规范而且要取决于诉讼过程中的诸多因素 ,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在终极意义上必与实体公正关联 ,同时也具备其本身的相对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作者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的户籍制度变迁作出自己的理解。文章利用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的关系,解释了我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合理性,认为户籍制度的产生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它适应了时代要求。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它又阻碍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实现,也有悖于经济个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种制度日益成为社会进步的桎梏,从而变迁也就在所难免。但是户籍制度改革也面临着诸多困难,文章最后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王翠敏 《齐鲁学刊》2007,(5):153-156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机会结构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土地征用权正当合理的行使,不仅需要在实体法上进行规制,更需要完善程序法来实现进一步控制。在土地征用启动环节中建立公告程序、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明晰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救济程序,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政策的社会可接受性,避免征地过程中的抗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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