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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宏伟 《学术论坛》2005,(7):136-139
永佃权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物,它是指佃户拥有土地的永久耕种权(田面权),而业主拥有土地所有权(田底权).永佃权土地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等省,而苏南最广.永佃权是通过购买、开荒、改良土地,典押土地,分封土地等路途而来,它可以典押、买卖和转移.永佃权土地的租额一般占土地正产量的40%左右,其价格因时而异.永佃权对于建立一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租佃关系),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关于“着佃交粮”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在初行时,曾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但很快又转化为农民抗租斗争的对立物,成了维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它非但没有破坏、反而恰恰是在恢复已被破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它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其归宿只能是输租纳粮,根本不存在向“耕者有其田”过渡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种"土地换保障"的方案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通过均分土地使用权向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不仅是低水平的 ,而且还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 ,本文提出了一种“土地换 (现代社会 )保障”的改革方案 ,其核心内容包括 :( 1 )土地国有化 ,赋予农民永佃权 ;( 2 )农民以永佃权同国家交换现代社会保障 ;( 3 )国家出售二级永佃权 ,允许二级永佃权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4.
清代前期、直隶(今河北)地区的农业租佃关系中,实物地租由分租形式向额租形式的明显转化,定额租制日渐居于主导地位以及货币地租的缓慢滋长,突出地成为这一时期直隶封建地租演变发展的基本内容。本文试图依次考察清代直隶农业经济领域内的几种主要地租形式。 甲、实物分成租 实物分成租,是佃农按照年土地收入中的固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一种剥削  相似文献   

5.
地租是封建社会经济剥削的主要方式,它有三种表现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地租各有其内在质的规定性,而真正体现封建经济本质的则是实物地租;它所体现的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地主与农民结成租佃关系为纽带的剩余产品榨取。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封建农业经济中,土地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因素,它不仅是决定地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物质基础,以及地租产物的根据,同时又是决定农民经济地位及分配形式的关键。同光年间,清政府在镇压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后,下令恢复传统的地丁漕粮征收,竭力重建封建  相似文献   

7.
中世纪的欧洲,庄园经济是主要的经营形态,也是封建主义统治的基础。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庄园经济却没有发展起来。奴隶制在中国瓦解之后,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即自耕农)就成为广泛存在的经营形态。在封建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在封建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掠夺下,小农经济虽然很不稳定,占有的土地经常受到地主、官僚和商人的吞并和掠夺,使小农沦为依附大地主的佃客或无职业的流民。但是,小农经济是很顽固的,它经过一番艰苦的斗争后,又会复苏并得到发展。为什么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能长期存在下来,成为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基础?小农经济为什么在与大土地占有制的地主经济屡经搏斗后,能够生存下来,而不被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吞灭呢?这有其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原因。  相似文献   

8.
东汉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研究了东汉时期封建地主制经济发展的特点。东汉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由不够成熟向成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其封建地主制经济较前有显著变化。具体表现在:大土地私有制有所发展,特别是富民地主中的大商人豪强的经济力量大为增强,出现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地主田庄;主要生产者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形成了世族地主阶层。  相似文献   

9.
明初庄田经济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学界一般认为,明代庄田经济是地主经济性质,“庄田上的生产关系是佃户与地主的租佃关系,这又与一般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租佃关系同属一个类型”。其实,明代的庄田经济在各个阶段都有本质的区别。在较长的时期内,官庄、王庄等庄田实属于领主经济,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显示过地主经济性质。朱元璋夺取南京后,给其“文官拨典职田,召佃耕种,……(由佃户)送纳子粒,以代俸禄”。孙宜也在《大明初略》中讲:其时朱元璋对“文吏悉授职田,佃(户)输其租代禄焉”,这是实  相似文献   

10.
明清时代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确立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以及永佃权,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取代了人身依附关系。但就是在出现上述进展的地区,同时并存着奴仆化佃农与带有主仆名分的特殊租佃形态。奴仆化佃农,就其自身的本质而言,仍是佃农,又不同于一般佃农;接近于奴仆,又不同于奴仆。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研究,显然有助于人们对历史发展复杂性的认识。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诸王、勋戚、功臣等特权阶层才可以蓄养奴婢,违者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11.
东汉豪强地主,史书往往称之为“大姓”、“著姓”和“名族”,因此在史学界也叫做大族豪强地主。豪强地主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早在西汉后期即有很大发展。东汉时,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和农民的大量破产,豪强地主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对东汉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且与后来门阀士族有着直接的历史联系。因此,探讨一下豪强地主的形成与发展对于了解东汉以及魏晋时期的历史都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160件明清福建地区一般租佃契及43件乾隆刑科题本案例的计量分析,阐述了明清福建地区普遍存在的一般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文章认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定额租代替分成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态,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货币租,稳定的佃权崭露头角,业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等。  相似文献   

13.
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变动的一般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树基 《学术月刊》2012,(12):117-125
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地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学者们开始努力构造一个统一的解释框架,不仅从经济制度史的角度,更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围绕"典"与"田面权"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次一级概念,发现并不存在从"私相授受"到田主承认佃户的田面、再到佃户自由转佃田面的过程,而是佃农或通过交纳押金获得永佃权(或"相对的田面权");或因改良土壤而获得田面权,又因通过转让佃权而实现田面权。同样,田面权的形成与实现的过程,也不是佃户斗争的结果,而是市场机制的运作所致。中国存在一个形式与内容基本统一的乡村土地市场。各地不同的土地交易方式,可以在同一个理论框架内得到统一的解释。中国近代关于中国农村性质的争论以及改造乡村的理论与实践,实有重新检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著名经济史学家李埏教授自五十年代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大讨论中首创“多种形态并存说”以来,一直在土地制度研究领域求索不止。他考察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多种土地所有形态之间矛盾运动的丰富内涵,探究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状貌、特征及历史渊源。从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土地国有制的概念和体系,并将它置于整个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之中,尤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深刻揭示了土地国有制的周期性运动规律与历史演进趋势,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研究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15.
樊端成 《天府新论》2008,3(2):135-138
为解决农民问题,实现天下"太平",太平天国提出了自己的经济政策主张.由于一些经济政策主张是错误的,直接违背农民的利益,而另一些经济政策主张又未能实施,农民问题依然.但是,太平天国平分土地的主张否定封建地主所有制,有利于农民摆脱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同时,太平天国主张发展工商业和交通运输业,有利于"跳出"农业解决农民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 17件清代福建地区永佃契的分析 ,阐述了清代福建地区永佃权的产生途径、基本特征 ,提示了永佃制盛行与封建商品经济繁荣的内在联系。文章还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 ,比较了永佃制下的地租形态和佃户地位与传统租佃关系的异同 ,说明永佃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租佃制度 ,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与启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国以来,从优化土地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经济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营效益出发,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四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把封建所有制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私有制土地制度。它是通过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公尝、宗教等封建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和农村劳动者而实现的。它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高度统一,农民生产积极性泽高。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生产规模细小,适应当时农村低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发展要求,土地产权可以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换活动,有利于土地等资源合理流动…  相似文献   

18.
<正> 在五十年代,史学界曾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讨论,虽然没有取得最后完全统一的意见,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即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在一个时期内笔者也株守此论。但近几年较广泛地接触了宋元明清时期土地占有关系方面的资料后,觉得按三种形式的划分显得粗了一点,史实与结论有悖,应该再加一种形式,即  相似文献   

19.
翦伯赞先生指出:“自春秋末叶起,中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形态,这就是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翦老的这段论述很中肯地说明了中国历史上土地所有制形态变化的过程。特别是用“商人地主土地所有制”来概述自春秋末叶开始的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征,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它提供了一把认识中国自春秋战国开始的近2000年封建历史的钥匙。但是,长期以来,支配学术界和我们的历史教科书的不是翦老的这个观点,而是郭沫若同志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永佃权制度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固有缺陷愈益明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路在于建立新型的永佃权制度。新型的永佃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支付地租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永久性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永佃权的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永佃权的原始权利主体只能是农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他人可以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永佃权;永佃权是无期限的;永佃权人只能以耕作、牧畜或经营其他农业商品项目为目的使用农业用地;永佃权人取得永佃权以后享有使用收益权、依法处分权、优先购买权、物上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支付地租、按规定用途使用农业用地、承担有关税费等义务。永佃权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将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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